实务研究
综合
18qhiweqeln42
境内单位代扣自然人增值税28号公告可能会加速灵工平台商业模式的消亡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财税星空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境内单位代扣自然人增值税28号公告可能会加速灵工平台商业模式的消亡

财税星空点评

这个管理办法实际明确了两大重要问题:第一是除互联网平台外,其他自然人和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的公告所列服务,增值税起征点一律按次;第二是解决了这些劳务的个人开票问题,即既可以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可以企业代扣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发起开票申请,自然人同意后系统直接向企业开票(类似一种反向开票),这个我认为是本次公告最大的亮点,解决了很多争议和实务中的推诿问题。我曾经就碰到一个案例,稽查局查建筑公司,该公司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务费已经代扣了个税,但由于人数众多(几百人),这些人不可能去税务局代开门临发票,因此稽查要求企业限期补开发票,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没问题,完全符合28号公告规定。但由于人数众多,企业去主管税务局门临代开,基层税务局不同意,给出的理由是我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怕承担责任,不给代开。那企业又回到稽查局希望稽查局协调。稽查局和主管局协调半天,主管局还是不同意,理由就是除非你这几百个个人亲自来开,否则我怕虚开担风险。这个事情僵住了。但企业个人所得税都代扣了,你不给他企业所得税扣,他不白白交25%企业所得税吗,企业肯定不愿意。折腾半天,稽查局内部初步沟通给的意见是算了,你不是没开发票吗,还缺增值税,你按1%把增值税一起扣了,不开票我也认给你扣吧,企业也如实交了1%增值税及附加。本来以为事情就可以过去,结果到了审理阶段,审理人员坚决不同意,说按照28号公告,没发票就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就把企业难住了,人家要开票,你主管局怕担责任不给开(这理由你好像也很难反驳,怕虚开),现在人家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扣了,你又说没发票不给扣,这不把企业逼疯吗!最后还好总算认了,允许企业所得税扣了。类似这种事情,如果不在税务系统内部解决,你文书出了,复议如果继续维持,官司打到法院很大概率也难赢,因为你税务局每一步做的似乎都有道理,但好像最后结果有点古怪,他基层法官也说不上你税务局哪里出了问题,他大概率就不想管了。所以,这次公告解决了一个征管机制,就是企业代扣增值税和个税后,他也可以自己发起开票申请,只要这些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点同意,系统就可以开出发票,虽然涉及人数众多时还是有点繁琐。但新的方案从原来要几百个人去线下税务局或者登陆电子税务局去操作开票(很多建筑工人、年龄大的根本操作不起来),现在变成企业代扣增值税、个税,他有专业财务人员批量发起开票申请,你让这些个人只是手机端点击确认一下,总归是一个巨大的效率上的进步。自然人确认算验证交易真实性,后期通过优化推送确认方式总能解决便捷开票和防范虚开的矛盾。另外,这个公告出台后,涉及这些服务的税务局门临代开功能大概率全部关闭,就和类似限售股个税入库地点改革一样,这样门临代开涉及虚开和个税核定问题也解决了。

这个文件配套后面的开票模式,可能会直接终结当下灵工平台的商业模式。既然现在大部分灵工平台都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那现在企业还继续用灵工平台不就是在B对N多个C的情况下,你让这么多自然人向一家企业开票,这工作量和可行性差了去了。所以企业还是愿意走灵工平台模式,把这部分工作变相外包。现在这个公告下,采用企业端代扣增值税和个税后就发起开票申请,自然人端只要点击确认,税务系统就能发起开票,那类似美团这些平台完全可以在技术层面税务系统直连解决批量自然人开票问题,真实现了交易即开票那灵工平台的存在价值就大大降低了。同时,这也能彻底解决个税通过灵工平台税源转移后违规财政返还问题。

所以,当下财税政策和征管机制一定要考虑与科技手段的衔接,减少单纯依赖人的判断去解决征管问题。政策的制定要考虑配合科技的手段去设计征管机制来解决防范虚开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平衡问题。

图片

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4日

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附件资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扣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扣缴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扣缴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扣缴申报事项,税务总局结合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实际,制发《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扣缴办法》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并附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以下简称《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

《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以及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

(二)《附列资料》主要内容

《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部分与《申报表》的表头项目一致。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

(三)《填报说明》主要内容

《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四是其他事项说明。

一是适用范围。主要明确《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适用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形。

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对《申报表》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

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对《附列资料》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

四是其他事项说明。明确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