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地方评协专家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安徽财税法规
1mla797lb7b5u
全文有效
2026-09-07
2026-09-07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9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1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网址
  (一)时间:2026年9月8日——10月10日(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
  (二)网址:http://hrss.ah.gov.cn/。
  二、评审标准
  (一)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财会〔2025〕975号)执行。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条件衔接,符合原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16号)第十二条且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2024年、2025年)的人员,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三、申报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央驻皖单位或国有企业、大型股份制企业在皖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主要申报材料
  1.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24年、2025年或2026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提供);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聘任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
  3.2022-2026年度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学时)平均达到规定要求,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任务);
  4.近5年(2021-2025年)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年度考核时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5.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等;
  6.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以近5年为主,5000字以内,需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学术成果(以近5年为主,论文直接上传;财务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或经济分析报告,需写明报告价值,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以近5年为主,由单位证明由本人制定或完成;多人共同完成的,需提供本人承担的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9.《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附件1,本人签字);
  10.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2,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盖章);
  11.《单位公示证明》(附件3);
  12.单位推荐意见书(2000字以内,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申报人员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附件4)。
  上述材料中,第1、2、9、10项由申报人在申报页面中上传;第3项至第8项由申报人在业绩库中录入后导入申报页面;第11项至第13项由用人单位审核时上传系统(具体操作见相应操作手册)。
  五、用人单位初审
  (一)材料审核。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二)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三)单位评价。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在确认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后为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书。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1)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2)申报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系统提示,逐项填写信息,扫描上传或从业绩库导入数据,提交至单位审核。
  (3)申报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工作总结、荣誉表彰等材料,必须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内容需与会计工作有关;网上申报时请按重要性排序填报,业绩材料应分类归集,课题研究类需上传结项材料。
  (4)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2份申报材料,1份为原始材料扫描件、1份为打码隐去申报人本人关键敏感信息后(姓名、单位、照片、身份证号码等,详细要求见附件5)的材料扫描件。所有打码件和申报系统中的文字表述均不得出现本人关键敏感信息,一经发现,判定申报材料无效。
  (二)单位审核推荐
  单位在线审核申报人信息、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并将原件、扫描件和打码件进行核对,确保三者一致,并上传公示证明、推荐意见书、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等材料。
  (三)部门逐级审核
  (1)县区属单位:县区属单位→县财政部门→县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
  (2)市属单位:市属单位→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
  市财政部门请于2026年10月21日前完成审核,市人社部门请于2026年10月26日18:00前完成审核,并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市所有申报人员)。
  (3)省直事业单位: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手动选择)→评委会组建单位。
  (4)省属企业: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手动选择)→评委会组建单位。
  省直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请于2026年10月21日前完成审核,并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部门或本集团公司所有申报人员)。
  (5)中央或外省驻皖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
  中央或外省驻皖单位请于2026年10月21日前完成审核,并导出委托评审函,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中央或外省驻皖单位所有申报人员)。
  省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或编外聘用人员,经用人单位初审后,由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业态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
  (四)网上缴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申报人员登录系统,在“职称申报”页面,查看当前申报情况,若显示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即可点击“缴费”按钮进行线上缴费,缴费成功后方可进行评审。
  七、相关要求
  (一)关于任职、聘任、业绩成果论著、考核等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时间计算至2026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他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5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二)关于论文论著上传格式。按系统提示格式扫描上传。其中:上传论文论著要包括封面、刊页号、目录、正文,每篇论文(论著)一个文档,上传出版版本(可编辑pdf或docx格式),必须与出版刊物原文相同,如有不同,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对于申报论文论著被知网、万方或维普收录的,同时上传收录截图。
  (三)关于审核职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逐级由审核人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用人单位在系统中统一设置本单位岗位核准信息,申报人按要求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四)关于诚信承诺。申报人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网上填报信息)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实行学术造假、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及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的,以及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答辩安排。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关于高端会计人才职称认定。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毕业学员申请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申报材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除去2、7、8项)网上提交。
  (七)关于破格申报。符合破格申报的人员,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6),经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归档。评审通过人员需在省财政厅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通过网上职称申报系统导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按照审核流程单位逐级盖章,盖章后交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所在部门)存入个人档案。请相关审核单位做好审核盖章等后续工作。
  个人用户、用人单位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请在平台首页—帮助中心下载。
  附件: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3.单位公示证明
  4.申报人员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
  5.职称申报打码要求
  6.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7.联系单位及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7.rar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