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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一:总则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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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8年修正)

(当前有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

关注变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共105条

共13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目的导向很重要: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社保征收的新业务问题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税务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承《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再局限于“具体”情形;

延伸了授权行政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税务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税务复议机关】 税务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适当性是行政复议相较于诉讼的一个重要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融入第97条之中,多了附加情形:税务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受理申请不收费】 税务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

改为主要负责人更为广泛适用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场所和必要条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听取意见、进行调解、举行听证等提供必要场所,配备办理案件所需的音像记录等设备,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强调信息化手段方式

第一百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表彰和奖励】 对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其参评相关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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