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实施,2001年全面修订,2013年和2015年仅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这一次,是时隔整整25年的大修。
那么,这次大修到底改了哪些内容?七个重大变化,逐一拆解。
一、“偷税”正式改为“逃税”,与刑法统一
长期以来,“偷税”是行政法概念,“逃税罪”是刑法概念,两者在表述上不一致,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修订草案第73条明确:“纳税人采取下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逃税。”
这一修改将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四类偷税行为和不申报行为,整合为“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两类逃税行为。用词更精准,法律体系更统一。
更值得关注的是,骗享优惠政策首次被写入逃税内容——这意味着,骗取税收优惠不再是简单的违规,而是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行为。
涉税信息共享,这几年已经在推进——金税四期早已打通了税务与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数据通道。
但这次,法律层面正式确认了这件事。
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向公安、金融、海关等有关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资产、进出口等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所有这些部门必须配合。
换句话说,你的银行流水、出入境记录、资产状况,税务机关依法可以调取。这不是未来的事情,是已经写在法律里的事情。
过去,税收征管法里讲的“关联交易”,主要盯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
现在不一样了。
修订草案第40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这个“关联方”不仅包括企业与企业,还包括企业与个人,甚至个人与个人。
所有关联业务往来,都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支付价款。如果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更厉害的是后面追加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过去各个税种零零星星有相关规定,现在税收征管法统一确认:只要税务机关认为你的安排不合理,造成了少收税,就有权调整。
但修订草案第56条规定: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
这里释放了两个关键信号:
第一,公司没钱?看你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是否分得清。
分不清,追个人。 这是对“法人独立地位”原则的重大突破——有限责任不再是逃避税收责任的防火墙。
第二,注销不等于万事大吉。
此次修订针对自然人纳税人增设了必要的监管措施,授权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税收责任正在从公司穿透到个人
五、个人出境限制
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主要负责人“一网打尽”。
修订草案第51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阻止其出境。
注意: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也可能另有其人。但现在,这三类人全在限制范围内。
更值得关注的是第68条:税务机关在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阻止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仍然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这些“重要涉案人员”——不得出境。
欠税?重大案件涉案?想出国?先问问税务局同不同意。
六、协助逃税的个人,也要被处罚
以前没提过的事,现在写进法律了。
修订草案第84条明确: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以及其他方面,导致少交、未交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交、少交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什么?
很多企业在做“小动作”时,会让亲戚、员工提供银行账户来收款或转账。以后,这些协助提供账户的个人,自己也要面临税务处罚。
帮忙走个账,可能被罚一倍税款——这个代价,谁都得掂量掂量。
七、行政复议不再“先交钱”
这是本次修订中对纳税人最友好的变化。
过去,如果你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想申请行政复议,有一个硬性要求:先把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交完,或者至少提供担保。
很多企业卡在这里——不是不想复议,是交不起这笔钱。
修订草案第101条废除了这个门槛。现在,你不服就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用先交钱。
行政复议结束后,如果你还不服准备起诉,才需要先缴纳税款。
总结:
梳理完这七大变化,你会发现一个清晰的脉络:七个变化中,有四个直接指向个人。
未来,税收监管正在从“公司征税的时代”进入“个人征税的时代”。
这不是危言耸听。虽然最终版本可能还有调整,但大方向已经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