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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报列报准则”影响重大 容诚技术团队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RSM容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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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项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此,容诚专业技术团队安排骨干专家,在深度解读文件的同时,结合企业生产实践,推出对"30号准则"的系列分析性文章,供业界同仁及企业财务人员参考。

 

本文梳理了准则修订的背景与积极意义,再分别对比现行准则、征求意见稿两大版本,逐项拆解本次准则的核心改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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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及其积极意义

 

新列报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一方面,整合了自2014年修订以来财政部发布的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以下简称IFRS 18)的趋同。

 

结合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新列报准则答记者问,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01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行列报准则下,利润表将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纳入营业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难以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会计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报表信息有用性不足。

 

新列报准则更加清晰的损益分类、更加一致可比的“经营利润”指标有助于促进企业细化内部核算,推动企业辨明利润来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业绩对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推动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同时,更加结构化的利润表有助于帮助使用者更加快速、有效地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投资获益水平与筹资状况,降低信息的识别和分析成本,提升决策效率效果,从而促进市场资源更加高效优化配置。

 

02

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

IFRS18就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方面作出重大改进,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结构化和透明度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列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增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认可度,降低跨境投融资的信息壁垒,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会计政策支持。

 

 

 

主要变化

 

01

与现行列报准则比较

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其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优化利润表结构

 

1、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优化利润表结构,便于使用者清晰识别企业利润来源,提升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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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属于剩余类别,包括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经营类别不仅包括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损益,还包括不属于其他类别的辅助活动产生的损益、不稳定的或非经常性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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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别:是指企业所投资的特定资产产生的相关损益(包括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不含应归入终止经营损益的部分。特定资产是指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投资类金融资产(如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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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类别:是指与企业为其主要业务活动或投资活动进行筹资所产生的负债相关的损益,不含应归入终止经营损益的部分。这些负债分为纯筹资交易负债(如公司债券、银行借款等)和非纯筹资交易负债(如租赁负债、分期付款采购商品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一般情况下,前者产生的所有损益(包括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均分类为筹资类别,后者仅利息费用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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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别: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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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类别: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终止经营损益。

 

2、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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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包括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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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准则规定的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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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提供融资。

企业需要判断其是否将上述一类或两类特定业务活动作为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3、在利润表中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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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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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投资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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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金额。

利润表中的合计或总计项目还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综合收益总额。这些项目所反映的内容与现行准则相同。

 

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

 

这一要求旨在提高非会计准则(Non-GAAP)的管理层业绩指标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新列报准则明确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以确保对使用者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完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中的重要性定义保持一致。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

 

例如,对重要信息的描述或表达方式不清晰、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分布较为分散、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被不当汇总、具有共有特征的项目被不当分解、重要信息被非重要信息隐藏使其无法被使用者辨别等。

 

02

与公开征求意见稿比较

 

财政部此前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5〕51号,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发布的新列报准则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除措辞的优化或明确外,主要涉及以下变化:

 

利润表列示项目的变化

 

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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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一般企业利润表格式的投资类别损益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并入“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同时增加“利息收入”项目,以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利息收入,如货币资金、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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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终止经营净利润”改为“终止经营利润”,由于新列报准则保留了“利润总额”合计项(见下一项说明),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不再作为一个报表项目列示,而是分为“终止经营利润”“终止经营所得税费用”两个报表项目分别列示在“利润总额”之前和之后。“终止经营净利润”则作为“净利润”的其中项列示。

 

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的变化

 

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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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统一不再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相应删除特定情况下不得增加该标注信息的要求,简化企业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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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由原“可以”(即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列示),改为“应当”(强制要求列示项),统一了该其中项的列示要求,使报表更具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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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现行准则“利润总额”项目。“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利润”+“终止经营利润”。净利润=利润总额-持续经营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所得税费用。相应地,“持续经营净利润”项目不再作为利润表的合计项目,而是作为“净利润”下的其中项列示。

 

细化管理层业绩指标的界定

 

第六十六新增明确:“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当是同时包括收入(或利得)类项目和费用(或损失)类项目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且与财务报表所对应的报告期间相同。”

 

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事项,删除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三)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四)其他不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损益类合计项目。”

 

报表结构重构、新增披露要求将给实务工作带来诸多现实挑战。关于新准则带来的实施影响与相关建议,详见《“新财报列报准则”解读(下):实施影响与相关建议》,敬请期待!

 

主要影响

 

01

利润表口径重构:需重新梳理利润表编制逻辑和路径

 

重新建立会计科目与利润表

列示项目的映射关系

 

新列报准则的重大变化使得现行准则下的利润表项目需要分拆重组。

鉴于新列报准则并不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即不会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因此,企业需要重新建立会计科目与新利润表列示项目的映射关系,并且保留新旧两套映射关系以满足新旧准则衔接时披露调节信息的需要,以及过渡阶段各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由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未考虑新列报准则的损益分类要求,一个会计科目可能对应新利润表的多个损益类型和列示项目,新利润表的一个列示项目也可能对应到多个会计科目,这种映射关系相比现行列报准则要复杂得多。

例如,不以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和经营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原在“营业收入”列示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收入,需要列示为“投资类出租收入”;又如,“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需要“分拆”,分别在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中列示;再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等。

 

为更好地指导实务,财政部正在修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起草应用指南、更新财务报表格式及其填列规则,企业需同步关注后续系列配套指引的出台。

 

理解并恰当判断特定

主要业务活动及其损益分类

 

根据新列报准则的要求,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或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等),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

 

因此,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将直接影响损益分类,并对“经营利润”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一项重大关键判断,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作出审慎恰当的判断。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变化,这一判断还可能会发生变更,进而需要对变更日后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当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判断不同时,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将更为复杂,需要对存在不同判断的个别利润表的相关损益进行重分类调整后再予合并。

 

“经营利润”项目将成为关注焦点

 

新列报准则下,“经营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类别损益的合计金额,体现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盈利能力,是企业对外说明或内部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预期该合计项目将成为投资者、债权人、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重点。

 

因此,影响经营类别损益的相关判断显得尤为重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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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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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纯筹资交易负债还是非纯筹资交易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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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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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纯筹资交易负债是否与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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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能否以及是否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等。

 

此外,尽管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分类逻辑与利润表的损益五分类的分类逻辑不同,但利润表的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产生影响。

例如,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时的调节起点不再是“净利润”而是“经营利润”,由此间接法的编制逻辑也会有所不同。

 

02

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监管趋严

 

实务中,一些企业会常态化使用经调整净利润、核心利润等业绩指标,如金融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新列报准则施行后,如果企业继续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此类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需要按照新列报准则的要求,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详细披露。

为此,企业需要全面梳理日常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的范围(如定期报告、招股书等),完整识别管理层业绩指标,建立健全与该附注披露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确保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披露的完整合规。

 

03

企业内部管理:多环节面临配套调整

 

原本依托营业利润、净利润等设定的绩效考核机制、债务契约条款及股权激励方案等均需重新审视与优化;同时,应梳理改造ERP会计科目体系及报表生成逻辑,理顺管理报表与法定财务报表之间的数据映射关系,确保内外部报表口径衔接顺畅。

 

企业还会面临与主管部门、税务机关、银行、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更多的协调与沟通,需提前做好评估和应对准备。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如果合并范围内主体执行新列报准则的时间不同,过渡期内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衔接与调整将面临更大挑战,需要更加细致的协调与管控。

 

04

各相关方的影响与考量

 

本次列报准则重大变化的影响是广泛且深远的,除企业层面外,各相关方均需重视此次列报准则变化的影响与应对。

基于财务报表审计视角,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相应修订和改进其技术标准文件(如审计方法论、执业指南、程序表与底稿模板等)与审计软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需要审慎分析列报准则变化导致的新风险领域与风险事项,并计划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例如,损益分类的恰当性,上述识别特定资产、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等关键判断的合理性,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完整性风险等;又如,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再如,相较于现行准则,终止经营损益的影响可能不止重大而且广泛(影响众多利润表项目),由此带来更高的审计风险,终止经营损益如果存在重大错报,甚至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需要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而不是保留意见。

基于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视角,可能需要考虑原有监管指标、考核评价指标等如何与新利润表指标相协调,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并优化与之相关的各项政策与制度等。

基于投资者、债权人与分析师视角,可能需要相应调整其分析评价模型和判断标准。

 

基于供应商视角,如财务软件提供商、ERP服务商、代理记账机构、估值机构等 ,需要对其产品和服务作出相应调整。

 

 

相关建议

 

基于本次准则修订变化重大且影响广泛,企业需要未雨绸缪,改进系统与内部管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方能从容应对变革。

结合财政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执行的安排,建议分阶段有序推进新准则实施工作。

 

以一般企业为例,相关工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阶段:评估与准备

  • 开展准则差异分析,梳理损益项目的重分类事项,测算其对相关利润指标的影响,重点明确投资收益、利息收支等关键复杂项目的归属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判断;

  • 建立管理层业绩指标清单,并设计调节表模板;

  • 向管理层汇报相关影响(如经营利润与营业利润之间的差异等);

  • 由财务部门牵头成立跨部门准则实施工作组。

第二阶段:系统与制度调整

  • 按照损益五分类的列报要求优化会计科目设置(如新设明细科目或标签以体现会计科目与新利润表列示项目之间的映射关系)与辅助核算规则,联合企业IT部门或系统服务商升级ERP等相关系统,实现新格式报表的自动生成;

  • 调整完善相关流程与内部控制(如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识别、归集与披露等);

  • 基于准则差异及影响评估,适时调整优化KPI、薪酬考核指标及相关制度等;

  • 提前与审计师等中介机构沟通,明确职业判断边界。

第三阶段:模拟运行与对外沟通

  • 选取近两年历史数据,试编模拟利润表,以验证系统逻辑并检验分类判断的合理性;

  • 量化经营利润与营业利润口径之间的差异,评估其对业绩承诺、债务契约、股权激励等的联动影响;

  • 按生效节点完成新旧准则切换与比较数据的调整,确保首次执行时新旧利润表调节信息披露合规;

  • 就相关变化及影响做好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方的沟通。

 

基于新列报准则的重大变化,新旧准则衔接工作繁杂且涉及重大复杂判断,影响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财报编制工作等多方面的重构,企业需高度重视,考虑利用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新列报准则的相关实施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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