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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二:机构和人员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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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涉税行政复议研究小组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税务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等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本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下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七)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八)研究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税务复议机关报告;

(九)组织办理税务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

(十一)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与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成为职责之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税务复议机关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以下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税务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提出咨询意见。

从“可以”到“应当”凸显了集体意见的重要性,减少复议人员专业及人员缺乏等现实问题,同时也加强了监督的力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专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强化行政复议人员选配,确保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税务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回避】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明确“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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