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7月—8月,伴随一批高校毕业生进入职场,不少上海企业迎来一波新员工入职高潮。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就成为一项重要事项。那么,在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保事项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为新入职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要做到准确申报、及时缴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干部吕林炎介绍,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于新入职职工,企业应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企业为新入职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与费款缴纳。
实际操作中,企业需先完成缴费工资申报,才能生成对应数据进行申报缴费。以上海市为例,第一步,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及调整”模块为新进员工申报缴费工资。第二步,申报缴费,企业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按月为职工进行申报、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略有差异,用人单位请以各地人社及税务等部门规定为准。如有不确定的内容,可向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缴费工资申报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职工权益。如果前期核算时,用人单位漏将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导致少报了社保缴费工资,该如何处理呢?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崔向宁的回答是: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崔向宁表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总额。
崔向宁提醒,用人单位为职工调整年度缴费工资后,对于该社保年度已缴费的月份,涉及调高社保缴费基数的,应按期办理社保费差额补缴。以上海市为例,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及调整”模块为相关职工办理缴费工资调整,然后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为相关职工办理差额部分的申报缴费。其他地区的用人单位,请以当地人社及税务等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公司新入职员工3个月后转正,工资待遇一般都会提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同步调整当年度社保缴费工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首先需要掌握关于新入职员工缴费工资的计算规则。
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新进员工当年度调整工资的,应在下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工资中申报调整,当年度无须调整。
以上海市为例,用人单位可在下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申报期内,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申报。具体申报方式有三种:第一种,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进行申报;第二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依次点击“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进行申报;第三种,用人单位财务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依法合规缴纳社保费,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底线要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干部王缤提醒,社保费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新员工入职高峰期,企业务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确保应保尽保、足额缴纳,守护好职工的“钱袋子”。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9月4日B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