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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发布,五大要点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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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今年生效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026年9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对境内单位如何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五个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是代扣代缴的具体范围。并非所有的应税交易都适用代扣代缴,《公告》规定,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代扣代缴范围,之前实务界普遍关注的货物交易不在代扣代缴范围内,此外服务类代扣代缴的范围也很小,这也就意味着代扣代缴新规适用场景比较有限,对有货代开乱象的遏制效果也并不明显。

第二是扣缴义务人。首先扣缴义务人是购买应税服务的单位,并不一定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如果购买服务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付款,根据《公告》规定应当以实际购买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其次,代扣代缴义务人只能是单位,个人购买不适用代扣代缴。

第三是代扣代缴兼具强制性和补充性。强制性,针对办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负有申报的强制义务,无论销售方是否达到起征点,是否免税,是否选择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都必须独立办理申报。补充性,针对税款解缴,是指税款并非必须要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解缴,销售方自然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增值税,如果销售方已经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就不再需要重复代扣代缴税款,但不因此豁免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义务。

第四是代扣代缴不能自行取得可抵扣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抵扣进项,仍然需要以自然人代开发票作为凭证,销售方自然人没有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只能提醒销售方代开发票。实践中仍然存在自然人不代开发票,导致购买方缺少源头票的问题。

第五是法律责任。如果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具体承担何种责任,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是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购买方已经代扣了税款?举例来说,发生应代扣代缴的销售行为,销售方认为购买方支付了不含税价款,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而购买方认为销售方取得的是含税价款,购买方未履行代扣义务,应由销售方自行申报,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价款是否是含税价时,购买方属于应扣未扣,还是已扣未缴,责任大不相同。前者由销售方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可处罚款,后者扣缴义务人将构成偷税,不仅需承担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达到入罪金额还可能构成逃税罪。

《公告》全文转载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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