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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9月3日发布了一个新文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呃2026年第28号),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也同步出来了。老戴看了一圈,觉得这个办法虽然只管7类服务,但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不小,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
一、先说背景:自然人增值税的征管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也就是说,自然人如果在境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交易,比如给企业做咨询、搞设计、做研发,超过起征点的,是要缴增值税的。
但问题来了:自然人没有税务登记,不熟悉申报流程,流动性又强,你让他自己去税务局自行申报,遵从成本很高,实际征管效果也不好。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其实早就埋下了伏笔: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这一条说得很清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付钱的境内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但“具体操作办法”一直没落地——直到2026年9月3日,28号公告才把这个“操作手册”正式发出来。
二、28号公告说了什么?三个关键点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28号公告是把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授权条款”落到了操作层面。老戴梳理了三个最关键的点:
第一,哪些交易要扣?
办法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只覆盖这7类服务。自然人卖货、租房、卖房等其他交易,不适用本办法,还是走原来的规则。这7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第二,扣多少?
办法规定: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为什么是“征收率”而不是“税率”?因为实施条例第七条已经明确了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提供咨询、设计等服务,增值税征收率实际是1%。
第三,起征点以下扣不扣?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依据10号公告)。如果当次销售额没到1000元,不需要扣税。但办法还有一个关键设计:即便未达起征点,扣缴义务人仍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不扣不等于不报。
三、举个数字例子
为了方便理解,老戴举个例子。
假设甲公司请了一位自由职业者张三(自然人)做UI设计,含税报酬1万元。甲公司是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9900.99元
应扣缴增值税=9900.99×1%≈99.01元
甲公司在向张三支付报酬时,扣下99.01元增值税,张三实际到手9900.99元。甲公司需在次月15日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同时,甲公司还要一并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张三呢?如果需要发票,可以凭甲公司已扣税信息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时无需再次缴税。
再举个例子,如果张三这次只收了800元设计费,没到1000元起征点,甲公司不用扣税,但仍需向税务机关做“零申报”。
四、过渡期怎么处理?
这是很多税友关心的问题。28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那2026年1月1日到10月31日这10个月怎么办?
办法明确: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也就是说,过渡期内自然人还是老办法:自己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缴税,或者自行申报。从11月1日起,才改成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
五、不扣会怎样?这个很关键
有税友可能会想:反正自然人那边的税,他自己也会去申报,单位不扣也没什么大事吧?
这个想法很危险。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呃2026年第28号印发)
我们再看看税收征管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企业应扣未扣,税务机关会向自然人追缴税款,同时对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付钱的单位)处0.5倍到3倍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但通过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已扣税款,将被认定为偷税,除了补缴不缴、少缴的已扣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到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根据刑法逃税罪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触犯逃税罪的,是没有免刑条款的哦。
还用前面那1万元设计费的例子:应扣缴增值税约99.01元。如果甲公司没扣,税务机关向张三追缴99.01元税款,同时对甲公司罚款49.51元到297.03元。金额看着不大?但如果是20万元的咨询费合同呢?不含税销售额≈198019.80元,应扣增值税≈1980.20元,罚款区间就是990.10元到5940.60元,再加上滞纳金,也是一笔不小的合规成本了。
而且,办法还明确: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生应税交易、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企业如果通过平台找自由职业者,平台已经办了代办申报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扣缴。
六、老戴个人观点
老戴个人认为,28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自然人增值税征管从“末端追征”转向“源头控管”。这个思路其实和个税的扣缴是一脉相承的——谁控制资金流,谁就承担代扣节点。
对企业财务来说,有几件事得赶紧做:
第一,梳理本单位有没有向自然人购买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制作、文化、教育这7类服务的情况,包括劳务外包、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培训等,把这些合同和付款记录找出来。
第二,从11月1日起,支付价款时记得按1%征收率代扣增值税,同时扣缴附加税费,次月15日内用19号公告的申报表办理申报。
第三,注意价款口径:办法明确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别拿“实物抵偿”“股权支付”等花样来规避。
第四,已扣税的自然人,如支付方需发票,提醒其去税务局代开,代开时无需重复缴税;企业也可发起开票提醒。
增值税的法理从来不因交易主体的“个人化”而失效,失效的只是过去的征管抓手。28号公告做的,不过是把那根断掉的链条,重新接回支付的那一刻。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