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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业分享 | 非经常性损益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RSM容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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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定义与判断原则

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并广泛应用于IPO、再融资、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指标等关键监管政策中。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需要结合业务背景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实务判断中具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1号”),结合历年监管发文与实务争议或易错问题,形成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系列技术问答,系统解析应认定、不应认定及分场景判断等关键事项,供实务参考。

 

特别提示:本技术问答所涉处理思路均是基于特定业务背景,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情形审慎判断、合理运用。

 

 

 

历史沿革

 

01

 

1999年12月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

证监会首次提出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

02

 

2001年4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

证监会发布首个专门规定,就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项目列举及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明确。

03

 

2008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

该文件历经两次修订,于2008年进一步修订并更名

04

 

2023年12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

该文件最新一次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披露要求。

 

 

核心定义

图片

解释1号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图片

 

 

判断原则

 

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_

 

原则一: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聚焦业务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或报表列示。

 

_

 

原则二: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的业务模式、经营策略等进行综合判断。

 

_

 

原则三:遵循重要性原则

兼顾事项金额与影响程度,避免机械套用列举项目。

 

 

常见项目列举

 

解释1号中列举了二十二项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项目,具体如下:

 

  1.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4.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6.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7.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8.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9.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10.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12. 债务重组损益

  13.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14.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15.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16.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17.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18.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19.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20.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2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2.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容诚技术洞察

 

解释1号所列举的项目针对的是实务中的常见情形,但并不能涵盖非经常性损益的所有情形。特定情况下,上述列举项目也可能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鉴于此,解释1号针对将列举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或将未列举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且金额重大)的,均要求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

 

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应以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中的三项要素,即“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以及“体现公司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判断”为基础,以解释1号三项判断原则为指引,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照解释1号中的列举项目进行综合判断并做出充分的披露。避免出现简单按科目、按报表项目一刀切认定,确保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正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即将发布,利润表的列报将发生重大变革,尽管该变化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判断原则预期不会产生影响,但现行解释1号中的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可能需要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利润表列报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识别、归集和披露工作产生影响,企业需要及时关注,评估相关变化和影响,提前做好准备与应对。

 

(二):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

 

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事项

 

Q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解释1号,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损益”。该部分损益为合并日前被合并方的相关损益,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合并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特定要求而被纳入合并方的合并利润表中,与合并方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故应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实务中在确定这部分损益的金额时需特别注意,该损益是指在合并方的合并利润表中并入合并净利润的部分,如果被合并方在期初至合并日期间与合并范围内主体存在交易,并且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了被合并方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损益”应是抵销后的金额,而不是被合并方个别利润表的损益。此外,如果之前最终控制方系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股权,或者合并方系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这部分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计算将会更加复杂。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此类投资收益相当于按公允价值处置购买日之前原持有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产生的处置损益,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且具有偶发性,根据解释1号的第(一)项(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或第(三)项(非金融企业处置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列举项目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3

并购重组中,因并购标的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实务中,并购标的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在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以股份或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补偿。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由于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并购标的业绩不如预期可能导致该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发生减值,该商誉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因补偿收益是非经常性损益,而将对应商誉的减值损失也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1期》

 

 

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

 

Q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处置损益一样,根据解释1号,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模式、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就房地产企业出售项目公司股权产生的处置损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提出,应穿透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开发基础资产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判断。“如果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实质上是已开发完成的房屋存货,出售开发完成的房屋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且公司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近年来出售类似项目子公司股权的频率足够高、金额足够大等)证明其为常规业务,公司均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利,则股权处置损益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5期》典型案例研究之问题4讨论了以处置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风电场的情况,证监会《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及的转租赁业务模式下使用权资产的处置,也都是基于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特定情况一般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应谨慎判断。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

 

 

 

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

 

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根据解释1号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第(三)项进行判断: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解释1号明确适用该列举项目的为非金融企业,对于金融企业,与金融资产/负债相关的损益应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判断原则具体分析,可能会有更多情形可以判断为经常性损益。

 

Q1

套期业务中套期无效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解释1号列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明确排除了“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此处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理解为企业将该等业务按照套期会计准则中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时,其中的有效套期的部分所确认的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而其中的无效套期的部分所确认的损益,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企业对其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并没有按照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则相关损益不能视为“有效套期保值业务”排除在非经常性损益之外。

 

Q2

理财产品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作为非保本也不保收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不能通过SPPI测试,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损益本质上不属于存款利息,而是金融资产净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属于前述解释1号列举的第(三)项及第(五)项“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通常分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即便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包括对外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是否属于其正常经营业务,还需结合该类业务发生的频率及性质,并综合考虑其业务模式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并具备匹配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判断。

 

【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2026年第1期

 

Q3

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对外投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能否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A

 

不能仅因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对外投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而将其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应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判断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投资业务是否为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对外投资产生的损益,这本身并不表明对外投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范围。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9年、2020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3期》

 

 

 

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

 

Q

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解释1号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已明确包括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按单项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均属于经常性损益。但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的认定则相反。尽管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款项无论处于哪个阶段,均可按单项或组合评估信用损失,但实务中,企业更常采用组合评估的方式,仅当某个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已显著不同(通常为高于,如已发生减值)于组合内应收款时,才单项计提,如果此时的估计是合理的,后续发生转回往往具有偶发性,故将此类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6期》

 

 

 

债务重组损益

 

Q

与债务重组业务相关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已明确包括“(十二)债务重组损益”。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不再将债务重组限定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特殊情况,债务重组损益也不再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计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或资产处置损益等项目中,因此需注意识别出上述科目中的债务重组损益以免遗漏。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容诚技术洞察

 

企业合并、长期资产处置、非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投资、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债务重组等偶发、与主业无关的交易所产生的相关损益,通常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应仅因报表列报项目变化、是否为利润的主要来源或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等而改变认定结果。对于特殊情况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企业)的判断则需回归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三个判断原则。

 

(三):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

 

与减值准备相关的事项

 

Q

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

 

A

 

在进行非经常性损益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减值损失。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根据解释1号列举项目(一)),减值损失则为经常性损益。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意味着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中包含了一部分本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并将该部分金额错误地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企业应在处置长期资产之前,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作为经常性损益列示。

 

【特别提醒】实务中容易忽略对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企业清理以前年度资本化且尚未完成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时错误地将未足额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处置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

 

Q

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通常是因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碳排放额度,由此产生的营业外支出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当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反之,重点排放企业因出售碳排放配额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考虑其偶发性,可能需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特别提醒】由此可见,并非所有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具体业务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其与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界定原则进行判断。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

 

Q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企业通常长期持有,其持有期间产生的股利收益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通常也不属于“(四)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因此属于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2

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让应收账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前收回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收回本身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因此,此项损失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3

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募集资金产生定期存款的利息虽然与企业的日常活动无关,且存在偶发性。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以定期存款的方式产生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被用于募投项目并投产之后,带来项目投资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

 

此外,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来看,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之后,作为分母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股份数都有所增加,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从分子(即净利润)中扣除,反而会导致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

 

综上,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一样,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Q4

非金融企业基于日常现金管理持有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大额可转让存单通常可以通过SPPI,实务中基于企业管理大额存单的业务模式不同,可能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

 

_

 

如果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同时,如果购买大额存单属于企业日常现金管理行为,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实的经济性质的判断原则,可以将该利息收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_

 

如果分类为FVTPL,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对于单独核算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收入,因其也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处置损益,可以比照上述第(1)项所述的判断原则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但如果未单独核算利息收入,而全部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反映,则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_

 

如果分类为FVOCI,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需要单独核算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可以比照上述第(1)项所述的判断原则将利息收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综上,非金融企业购买和管理大额可转让存单如果属于日常现金管理行为,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无论其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如何分类,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而非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实的经济性质的判断原则,可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5期》

 

 

 

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Q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能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项目“(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旧解释1号为“企业重组费用”),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与IPO中介服务费相关的事项

 

Q

IPO企业更换会计师发生的审计费用以及IPO发行人撤回申报已发生的审计费用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申报首次发行并上市,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行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换所属于在 IPO 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情形,并非特殊和偶发,因此,企业因更换会计师而将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

 

类似地,如IPO发行人撤回申报,将已经发生的、挂账的审计费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也属于经常性损益。

 

 

 

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

 

Q

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担保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应结合解释1号中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的业务模式、财务担保对象、商业合理性、交易特点等因素,判断该项财务担保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且非偶发性。

例如,公司因购销业务为供应商、客户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开展经营提供担保,因此承担的财务担保损失通常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

 

Q

企业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应视情况判断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还是作为合同变更,无论哪种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均是调整营业收入,相关调整事项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会计估计变更相关的损益

 

Q

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当期折旧费用的变化金额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反映固定资产预期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当企业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发生变化,导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发生变化,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这是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结果,并非偶发和特殊,折旧费用的变化金额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税收优惠相关的事项

 

Q

企业享受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企业享受的一次性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系基于自身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既定政策条件而享有,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等均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相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持续性政策,具有持续性与常规性,因此通常将上述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3期》

 

 

 

其他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事项

 

Q

处置积压存货产生的损失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A

 

处置积压存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容诚技术洞察

 

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往往并不能简单以形式上发生的次数较少,就认为其性质特殊或具有偶发性,也不应仅基于报表列报项目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实务中还需结合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等因素谨慎作出判断,不得为调节指标而违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四):需分情况判断的复杂事项

 

政府补助

 

根据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的损益产生持续影响。当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政府补助才能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否则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正常经营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提及的“企业日常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完全等同。 “企业日常活动”更加宽泛(只要是计入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都与日常活动相关),其是作为政府补助列报为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还是列报为营业外收入的判断标准,因此不可简单地将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作为与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不要求必须是国家层级的政策,主要是指该补助政策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或者说,那些专为公司“量身定制”的政府补助应当排除在外。

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

“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指政府补助的金额能够确定。

对公司的损益产生持续影响

“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既包括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持续多年享有的补助政策),也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折旧年限内持续影响损益),但解释1号对持续影响的时间至少需要多长未作明确,结合实务中的习惯做法,通常情况下不应短于3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时,若该项政府补助按上述原则判断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也应将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披露。即,政府补助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应是一致的。

 

实务中还需注意的一类特定情形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由于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不确认为政府补助,不涉及损益变化,进而也无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Q1

软件企业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这部分退税是基于软件产品当期的销售额确定的,与软件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其金额可确定,且该项税收优惠作为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已稳定执行多年且预计长期有效,能够持续取得,因此,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将其作为经常性损益。

 

 

Q2

停业期间政府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该补偿仅在停业期间发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发性,通常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作为经常性损益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判断,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5期》

 

 

 

与经营活动不再持续相关的损益

 

现行解释1号将原“企业重组费用”修改为“(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明确了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满足经营的“不再持续”和费用的“一次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与经营活动不再持续相关的损益全部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而应结合相关费用的性质具体分析。

 

Q1

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是否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企业因业绩不理想、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并构成终止经营的,虽然子公司停业清算具有偶发性,但究其原因,是企业为维持持续经营能力、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所做出的正常经营决策,是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因此不可简单地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需结合各损益项目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等分别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企业在利润表中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包含整个报告期间的损益,其中可能包括经营活动损益,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入、相关成本和税费,此类损益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应作为经常性损益。而终止经营损益中的终止经营处置损益所包括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资产等产生的损益,属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因终止经营而发生的安置职工的支出则属于“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也是非经常性损益。

 

与此相类似地,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决定关闭门店,尽管可能不构成终止经营,但其产生的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也需按上述原则作出判断。仅当损失属于“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的才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1、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2

公司因失去主要客户、市场需求不足或生产事故等日常经营活动,导致停工停产,在停工停产期间的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等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此类停工停产是企业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与正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停工期间的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等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即使停工停产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也需要谨慎判断,因为即使未停工停产,相关折旧和工资也仍会发生,并非偶发性的损失,应综合考虑金额的重要性及可能的政策倾向等进行判断。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8、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损益

 

股份支付相关损益产生于不同情形,应分别进行判断:

 

等待期

无论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等待期内分期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本质上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支付的对价,是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工薪酬支出,属于经常性损益。

【特别提醒】对于附可行权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果由于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预计激励对象不再能满足非市场业绩条件,因此根据行权的可能性冲回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的冲回系企业正常经营情况导致的,也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可行权日之后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结算前需将应付职工薪酬或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部分变动的常见情形是基于公司股价的变化(如股票增值权),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解释1号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十六))。

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因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加速行权而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因修改股权激励计划而可能导致的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属于因对股权激励计划作出改变导致的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非企业正常经营情况导致,因此,解释1号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十五))。

【特别提醒】拟IPO公司可能发生不设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费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于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因其往往具有偶发性,且多是基于员工历史贡献而给予的奖励,不属于当期应当发生的人工成本,因此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6、2019、2020、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因所得税税率变化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而对当期损益的一次性调整

 

Q

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导致适用所得税税率变动而重新计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形成的对损益的一次性调整,能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企业应基于导致高新技术认定变化的原因进行判断:

 

_

 

若企业高新技术资质认定发生变化是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的,企业对当期损益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_

 

若企业资质认定变化是因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的,则属于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Q

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虽然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并不意味着资金占用费性质的收入必然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仍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做出具体判断。如果产生资金占用费的业务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该资金占用费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此处“产生资金占用费的业务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常见于新收入准则下交易价格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况,如日常的产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摊销时确认为利息收入。尽管该利息收入本质上具有资金占用费性质,但其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因此属于经常性损益。租赁准则下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也是类似的情况,需具体判断。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5期》

 

 

 

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Q

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后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是否需要穿透认定?

 

A

 

如果相关投资收益对企业业绩具有重大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企业需进一步分析构成投资收益的损益来源,即穿透至被投资单位当期净损益的构成,当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重大时,按其份额确定的投资收益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例如,某公司确认了大额的联营企业投资收益,该联营企业当期净利润基本来自于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对该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实务中,若按投资份额确认的被投资单位中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不重大,不会影响报表使用人对企业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判断,基于重要性原则,一般可以不再进行详细的区分,而是将投资收益全部作为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5期、2021年第3期

 

 

 

试生产(或研发)期间产生的损益

 

Q

试生产(或研发)期间产生的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

 

A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应当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属于日常活动的,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通常属于经常性损益;不属于日常活动的,相关损益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需结合相关事项发生的频率和性质进行判断。

 

 

容诚技术洞察

 

政府补助、股份支付、终止经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等事项,不存在“一刀切”认定标准,应围绕业务相关性、偶发性、持续性、重要性,结合经济实质分场景综合判断,确保非经常性损益真实、准确。

 

 

专题分享 · 非经常性损益认定 

核心定义与判断原则

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

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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