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号公告简评:外籍个人分红免税终结,差的不是钱是架构
文/李冼
编者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免税32年,27号公告一锤定音。但真正的变量不是税率从0变20,而是个人直接持股与境外公司持股之间,凭空多出15个点的税差。选错架构,自掏腰包。
同样100万利润分红,外籍个人直接持股:27号公告前,财税字〔1994〕20号免征,0%;从2026年9月1日起,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20%税率,交20万。换个持股方式,香港公司持股境内企业,只要交5万。中间差15个点。
这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三条,不长: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个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自行申报兜底,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那个"暂免"同时废止。
32年的"暂免"落地了。但满网都在写"免税时代终结",本文不再赘述。有意思的是另一件事——27号公告之前,外籍个人直接持股和境外公司持股,两条路分红税负不一样;27号公告之后,这个差距从5个点变成了15个点。
换个路径,香港公司持股境内企业: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居民企业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10%,《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第二款持股≥25%的受益所有人再减到5%——标准20%,条例减到10%,协定再减到5%。如果外籍个人直接持股100%香港公司,还得拿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5%不是自动给的。交5万。
公告前:个人直接持股0%VS公司持股5%,个人那条路反而更省。公告后:个人20%VS公司5%,选错了多掏15个点。
这里有个关键点:"外籍个人直接持股"与"境外公司持股"是两条完全不同的纳税路径——一个是个人所得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适用法律不同,税率不同,从来就不是一回事。只不过过去个人那条路免税,差异被掩盖了,27号公告一出来,15个点的税差正式浮出水面。
差的不是钱,是架构。
再看两个点。
扣缴义务压实了。27号公告第二条搭了一个"企业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兜底"的双层机制,次月15日内申报,企业没扣的个人次年6月30日前自行补。征管责任前置到企业端,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流程得重新理一遍。
"假外资"套利通道也堵了。所谓假外资,就是境内投资者通过取得外籍身份、把企业改成外商投资企业来吃分红免税——这条路现在从根源上断了。但境外公司持股走税收协定5%预提所得税的通道还在,持股架构怎么搭,今天起是真要算账了。
所以27号公告之后,外籍个人持股境内企业,第一件事不是算税率,是问自己:这个架构还该不该留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