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增值税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视同应税交易”规则的调整持续引发纳税人关注。针对“买一赠一”是否仍需按无偿赠送计税、总分机构货物调拨要不要缴税等高频问题,记者采访了财税专家。
什么是“视同应税交易”?它是指虽然没有发生常规有偿销售行为,但依据增值税法规定,需视为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的特殊涉税行为。
“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应税交易计税
在高频问题中,有一个问题备受纳税人关注。即:促销活动中涉及的赠品,是否需要按“视同应税交易”计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读,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在“买一赠一”销售活动当中经常出现的组合销售,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所以赠品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款当中,也就是说它实质上不是无偿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赠品不是应税交易,不用缴纳增值税。
不过,如果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就被送了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商家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那么,如果只是企业内部管理性调拨(比如调拨货物),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如果机构总部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只是内部管理性调拨,且资产仍归属于同一主体或没有产生外部经济利益,就不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李旭红举例,比如山东的一家公司把设备调拨到本公司的外地分公司,属于内部管理性调拨,且资产仍归属于这家公司,并未产生外部经济利益,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
李旭红指出,还有一种情况是由总公司汇总缴税。法律规定,经省级以上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总机构可将全部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合并抵扣后,统一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如何精准合规?
实务操作掌握三要点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如何准确适用增值税法相关管理规定?李旭红表示,企业至少应掌握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根据法律判定自身业务是否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第二,根据法律去判定自身是否需要注册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并弄清在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要求判定自身是否属于允许汇总纳税的情况。如采用汇总纳税,企业应该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以来,“视同应税交易”规则的调整持续引发关注:总分机构货物调拨要不要缴税?“买一赠一”是否仍需按无偿赠送计税?新规的调整会不会增加税负或产生新的涉税风险?针对这些高频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新规将11项“视同销售”情形调整为3项“视同应税交易”,并取消旧制中的兜底条款,更加强调经济利益的实现与转移,核心是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课税”。
三类视同应税交易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1.内部资产调拨与跨部门使用
新规更注重“资产权属是否真正转移,是否最终用于对外销售”。如果只是内部管理性调拨,且资产仍归属于同一主体或未产生外部经济利益,那么这种内部调拨不再被要求视同应税交易。
2.促销活动中涉及的赠品
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比如,在“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价款中,因此不构成无偿转让,不视同应税交易;若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即被赠送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新规删除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受监管。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反避税条款规定,若关联企业间名义上无偿提供服务,实质上构成利益输送或利润转移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纳税人仍需关注潜在的合规风险。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冯海波表示,在此调整下,企业需要将合规管理重点从政策解释转向业务证明:
1.确保资料能够反映交易实质。经营主体应建立清晰的内部管理台账,特别是要对货物调拨、资产划转、关联交易等业务单独记录。
2.重点关注反避税条款的适用边界。针对集团内无偿借贷、资产重组等业务,提前准备合理性说明材料,证明交易的商业实质,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9月1日A1、A2版《穿透业务实质,厘清应税边界——专家解读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新规的判定逻辑》(作者原子雯 中国税务报社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