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我公司给A公司发放10万消费卷,A公司给我公司10万钱,A公司把消费卷发给本单位员工,后期员工可以来我公司凭消费卷购买商品。请问在预收A公司10万元钱时是否可以开编码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不征税”发票?
答复
你司收取A 公司 10 万元,向 A 交付消费券;A 公司把消费券发给本单位员工;员工持券到你司购买商品。消费券仅限在你公司兑换商品,属于本企业兑付的单用途预付凭证,符合 2016年第53号公告中单用途卡特征。
业务实质匹配:您公司收取A公司10万元,实质是“预收资金”或“售卡对价”,而非即时的商品销售款,符合“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定性。
收款10 万时,属于收取预付卡预收资金,增值税暂不确认销项,不缴增值税,账务计入预收账款。后续 A 公司员工凭券实际购买商品时:你司按实际商品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得向持卡员工再开具发票(发票已经在预收环节开给 A 公司)。
风险提醒:
消费券业务合同:合同要写清,A 公司支付 10 万元购买你司消费券,券仅限在你司购买商品,券由 A 公司发放给其员工,明确券的兑付规则、有效期、作废规则。
如果合同写为“A 公司向你司采购商品,只是暂未提货”,业务定性就变成预收款销售货物,不能开 601 不征税发票,要按货物销售规则处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或发卡方)销售预付卡或接受充值时,因应税销售行为尚未发生,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售卡方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对于A公司来讲,取得 601 不征税普票,购券环节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放给员工,凭发放清单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发放给员工,A 公司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