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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鱼的东莞子公司,因错误适用公式,少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事项,相信各位税友都有了解过。
很多同行和自媒体也有吃这个瓜,但是,老戴认为他们在吃这个瓜的时候,有个非常关键的细节遗漏了,没有向大家披露或者强调。
相信很多税友在看过有关的这个事项的信息后,都能了解到如下的大致事项:
2023年11月17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在2012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计算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算错误,导致少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需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1.21亿元。
该公司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先行缴款:为满足复议条件,企业于2023年11月23日先行缴纳了1.21亿元。
行政复议:2024年1月15日申请复议,4月17日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
一审:企业随即起诉,但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一审败诉判决。
二审:企业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相信很多税友在只看到上述信息时,都有一个疑问,2023年11月做出的追征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追征到2012年7月所属期的税款,而且从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主体资格,和有关报道信息显示的追征税款的原因来看,该公司并未被认定为偷税,难道税务机关在这个事项中就没有超期追征税款的嫌疑?
老戴在搜索和研究过这个事项的相关信息后,发现,还真没有超期追征。其实很多转载信息的同行或者自媒体,也不知道是有意的还是不小心的,都把一个关键的细节给遗漏了。
该公司其实在2012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一直其进项税额都是大于销项税额,都是留抵税额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此期间,该公司就算少计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没导致少缴税款,因此,这段期间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事实。
直到2022年某月,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相信当时还实际取得了留抵退税的应退税款的。那么这时候,其因为之前少计应转出进项税额,就造成了“增加”的可留抵退税的税款,导致多退了留抵退税税款。也就是说,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时点,是2022年该公司取得多退税款的当天。因此,税务机关在发现其计算错误的情形后,在2023年11月追征其多退的税款,有超过追征期吗?老戴认为并没有,法院的“两审”判决的结果显然也是这样认为的。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