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消费税征管改革,进一步提升白酒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规范白酒行业涉税经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文详细解读《公告》出台背景、主要修订内容、申报表填报要点等内容,以期为白酒消费税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要点、依规进行纳税申报提供实务参考。
一、《公告》出台背景
《公告》出台前,我国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为通用式报表体系,包含1张主表、6张附表,适用于所有消费税征收品目,纳税人需按要求填报应税消费品的本期销售数量、本期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等数据,未针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置专用附表。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白酒行业实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方式,计税规则复杂、产品种类繁多、产业链条长、销售模式多元,长期以来一直是税收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实践中,部分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多级关联经销、隐藏关联销售单位、拆分价格、差异化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存在计税价格核算不准、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不规范、低价关联销售等涉税风险。传统申报模式无法完整反映白酒生产企业计税依据的形成过程、产品明细结构及关联交易情况,税务机关无法精准掌握企业每款酒品产销、计税差额等核心信息,难以开展常态化风险预警与精准监管,税企争议、税源流失风险长期存在。
在此背景下,《公告》针对白酒行业调整消费税申报表,对于统一征管口径、规范白酒行业征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现行消费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一是新增《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两张附表,作为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表。二是将《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未删减其他原有附表。三是《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自202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启用。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白酒消费税纳税人,自202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填报;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的白酒消费税纳税人,自2026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填报。
三、新增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仅适用于白酒消费税纳税人,其他品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维持不变。《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关联销售单位或非关联销售单位)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不同规格型号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出厂价格、申报计税价格等15项信息。《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名称、所在地区、构成关联关系时间等6项信息。两张报表填报要点如下。
该表适用于所有白酒消费税纳税人,主要作用是区分不同销售对象,细化白酒产品消费税复合计税计算过程,完整反映当期全部应税白酒产品消费税申报明细(不含出口免税白酒产品),严格遵循“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分对象核算、逐笔精准计税”原则。
1.填报范围
该表分为两部分,需严格区分不同销售对象,不得混填、漏填。第一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涵盖将自产自用白酒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形。所有白酒产品需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比如,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均属于最小销售单元,但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产品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无需单独填报。
2.填报要点
(1)产品基础信息
产品名称。该表第2栏“产品名称”,填写白酒产品的产品名称,填报格式为“白酒产品名称(自定义描述)”。“白酒产品名称”字段末尾有且只能包含一个“酒”字样,规格型号信息不填写在名称栏。“(自定义描述)”为选填项,可选择性补充产品特征、年份、销售渠道、香型等用于区分不同产品特征的信息。比如,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第8代普5)、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2010商超版)等。常见填写错误:白酒产品名称末尾出现多个“酒”字,混入酒精度、容量等规格型号信息,自定义描述随意堆砌等。
计量单位。该表第3栏“单位”,填写白酒产品的计量单位,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瓶(坛、桶)装白酒产品为瓶、坛、桶,成套礼盒装白酒产品为套、盒,散装白酒为斤、升或千克。常见填写错误:礼盒装、散装白酒计量单位填报混乱,与实际最小销售单元不匹配等。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信息包括度数、容量、数量。该表第4栏“度数”,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数,即白酒中纯酒精的占比,填报单位为“度”。单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填报具体酒精度,如“53”;多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如多瓶礼盒装)按“最高酒精度—最低酒精度”填报涉及的酒精度范围,如“53—38”。该表第5栏“容量”,填写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填报单位为“毫升”。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如“500”;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合计,如“1200”。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该表第6栏“数量”,填写白酒产品中包含的容器数量,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写1,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容器(瓶、坛)的数量合计,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常见填写错误:多度数礼盒白酒未填报度数区间,散装白酒违规填写容量、数量,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未汇总填报总容量、总容器数量等。
(2)销售数据与换算口径
本期销售数量。该表第7栏“本期销售数量”,填写当期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已开票及未开票销售数量。计量单位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保持一致。常见填写错误:本期销售数量统计不全,仅统计开票销售数量,遗漏未开票应税销售数据,导致销量、税额核算偏少等。
标准数量换算。该表第8栏“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填报当期申报的每一款白酒产品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须按照当期销售的每一款白酒产品总容量除以500毫升的数量或总重量除以500克的数量填报,作为从量计税的唯一依据。常见填写错误:未按500毫升(克)统一换算,直接以原始销量计税,导致从量税额计算产生偏差等。
(3)计税价格的确定
出厂价格。该表第9栏“出厂价格”,填报当期销售白酒产品换算为500毫升(克)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按照当期销售白酒产品已开票及未开票销售额合计除以当期白酒产品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填报。例如,A企业销售某款盒装300毫升白酒产品,销售给B企业100盒,每盒价格20元;销售给C企业200盒,每盒价格15元,则该款盒装白酒产品出厂价格=(100×20+200×15)÷(100+200)÷300×500=27.78(元),应填报27.78元。常见填写错误:未按加权平均价格填报,未统计未开票销售额,未按500毫升(克)统一换算。
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该表第10栏“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根据税务机关对白酒产品最新一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填报,单位为“元/500毫升(克)”,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不填报此栏。常见填写错误:忽略税务机关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直接以出厂价格计税等。
申报计税价格。该表第11栏“申报计税价格”,对于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如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者填报,如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孰高者等规定填报。对于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如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者填报,如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填报。这一填报要求可总结为,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执行“出厂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者”规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关联销售按“出厂价格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60%孰高者”填报,非关联销售直接按出厂价格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对关联销售单位的认定,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常见填写错误:关联、非关联销售情形计税口径混用;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况下,关联销售未按“出厂价格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60%孰高者”取值等。
(4)本期应纳税额计算
本期销售额。该表第12栏“本期销售额”,计算公式为申报计税价格乘以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
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该表第13栏“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销售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
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该表第14栏“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乘以0.5元。
常见填写错误:计税公式套用错误;从价、从量税额计算混淆参数;销售额、标准数量换算错误;小数位数保留不当,存在整数、超过两位小数填报情况等。
该表为白酒消费税纳税人报送报表,用于登记披露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的基础信息,防范低价销售、利润转移等风险。报表实行常态化报送机制,首次填报需完整录入当期全部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后续关联主体信息、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的,需在变动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及时调整更新。
1.填报范围
覆盖与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所有销售单位,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2.填报要点
关联销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及关联销售单位名称。该表第2栏“关联销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准确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表第3栏“关联销售单位名称”,需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填报,确保涉税信息准确。常见填写错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错误、缺漏字符,简写企业名称或填写俗称等。
关联销售单位所在地区。该表第4栏“关联销售单位所在地区”,所在地区填写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如北京市海淀区、江苏省南京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宁波市海曙区。常见填写错误:未完整填写两级行政区,行政区名称填写不规范、使用简称等。
成为关联销售单位时间。该表第5栏“成为关联销售单位时间”,根据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单位构成关联关系的时间进行填报,具体到月份,填报格式为××××年××月,2025年07月。常见填写错误:未精确到月份、格式不统一或填报关系终止时间等。
有效标志。该表第6栏“有效标志”,根据当期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单位的关联关系是否存续如实填报,关联关系存续填写“是”,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填写“否”,如销售单位已作税务注销填写“注销”。常见填写错误:关联关系终止仍填报“是”;已税务注销的关联单位填报“否”或“是”,未区分状态等。
四、《公告》对征纳双方的影响
《公告》的落地实施,标志着我国白酒消费税征管进入新阶段,从数据、监管、风控、规范四个维度,为白酒消费税精细化管理注入新动能,将大幅提升白酒行业税收治理效能。
一是税务监管“透明化”。白酒复合计税的核算过程全部明细化后,税务机关可精准掌握每一款白酒产品的计税依据、税额构成,彻底解决计税口径模糊、税额核算不透明等问题,从源头规范企业申报计税行为。
二是关联交易“闭环化”。实现关联主体全覆盖、交易明细全留痕、价格差异可比对。与现行税务机关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及白酒生产企业“一企一台账”相辅相成,能够有效遏制企业通过设立多层关联经销体系低价内部销售等避税行为,补齐关联交易监管短板。
三是风险预警“智能化”。依托多维度申报明细数据,可搭建白酒行业专属风险模型,通过“表表”“票表”比对单品产销数据、计税价格数据、关联交易数据、进销项数据等,自动识别异常波动、低价销售、税率适用错误等涉税风险,实现从“事后追查”向“事前预警、事中管控”转变。
对白酒生产企业来说,需主动适配新政要求,精准掌握申报要点,规范计税核算与关联交易管理,完善涉税资料留存备查机制,实现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一是准确核算每款白酒产品。白酒生产企业应依据度数、容量、数量等规格型号信息准确区分每一款酒品,避免混填产品参数、混淆产品品类、混计高价值产品与低价值产品以及错误适用低的计税价格等情况。
二是严格划定关联关系。随着关联销售单位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明确,白酒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划分关联销售企业与非关联销售企业,尤其要注意间接持股、借贷资金、高管任职等容易忽视的关联关系,避免出现因漏报关联企业而产生核价不准确、少缴税款等涉税风险。在企业无法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可主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协助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