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等规定,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经测算、调研等,拟明确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调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2027—2028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按每污染当量4元征收;2029年1月1日以后全额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请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30021,电子邮箱:szc@czt.gxzf.gov.cn。联系方式:0771-5331600(电话),0771-5312865(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