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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个体/合伙/个独适用吗?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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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第一条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讨论!

自然人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要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呢?

仅仅是个人理解(如后续没有相关口径明确)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单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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