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若收款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必须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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