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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人控制的多家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以肠渣冒充粗品肝素钠等虚假出口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31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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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变夺权、工厂停工、工人维权…… 当年轰动全城的肠衣大厂风波,所有人都以为只是一场利益分割的家庭纠纷,没人料到这场闹剧之后,还牵出一条从虚假农户收购、地下钱庄洗白到虚假报关出口的黑灰产业链。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个人控制的多家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以肠渣冒充粗品肝素钠等虚假出口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9亿元,骗取出口退税共计3100余万元【明哥说税注:比上海税务通报的骗税额大】。

 

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年,各并处罚金。

 

 

婚变迷局下的经营异动

 

涉案企业T公司由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前妻陈女士于1992年以作坊起步,2000年正式建厂,生产的肠衣制品一度是当地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2015年前后,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在随后的股权分割纠纷中,被告人许某某因不满离婚协议中将股权分给儿子的条款,雇佣保安封门驱离员工,引发工人罢工以及媒体关注。表面看,这是一起激烈的内部控制权争夺战;实际上,企业实际产能长期低位运行,根本不具备匹配大额出口贸易的真实履约能力。

 

经调查,2020年至2021年间,公司厂房设备已租赁给他人,许某某并没有再行生产肝素钠的条件,但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却仍在大量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人去楼空”与“票据繁荣”的巨大反差,也成为后期锁定犯罪事实的关键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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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出口退税领域开展常态化风险监控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实际控制下的三家公司存在税务风险,于是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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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随着农产品深加工及外贸出口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家针对此类实体企业出台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许某某在实际控制相关农产品加工及外贸企业期间,却盯上了出口退税这块“蛋糕”。他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通过其实控的加工供货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假填报100多名农户信息、虚填进项,伪造加工产品,开具内容为粗品肝素钠和盐渍猪肠衣的发票给Z公司、H公司等外贸企业,以低值高报、伪造加工产品的方式申报出口(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9亿元),共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1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Z公司销项发票的开具及退税申报、结汇、转账等工作,涉及骗取出口退税额2400余万元。2024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

 

 

 

数据碰撞锁定骗税疑云

 

 

2025年5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每一笔退税都有真实出口,你们查到的都是误会。”讯问室里,许某某故作镇定,将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粉饰为正常的国际贸易,一口咬定所有的发票、合同与资金回流均是正常经营所需,始终辩称申请的每笔出口退税都有对应真实的肝素钠出口业务。

 

没有生产痕迹,何来出口产品?面对许某某“有货出口”的狡辩,承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生产工艺的倒逼逻辑入手。“生产肝素钠和肠衣,水、电、盐是刚需,也是无法造假的物理底线。”承办检察官在审查Z公司及上游供货企业的数据时发现,涉案企业的进项数据中,水、电发票以及盐类采购记录无法与申报的出口额相匹配,相关企业实际上只具备内销而无出口的产能。

 

与此同时,个税申报系统显示上游供货企业的从业人员长期仅为3人,根本不具备大规模产能。此外,通过比对工商登记及发票流信息,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开展数据穿透,将涉案公司人员信息进行交叉碰撞,发现上下游企业间的法人、财务及办税员高度重合,甚至存在进销项发票互开的异常情形。这种关联抱团的模式,暴露了许某某为骗取退税而人为构造资金流和票据流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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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流

肠渣冒充

票据流

虚开发票

2

3

资金流

地下钱庄

 

面对检察官出示的客观证据,原本百般狡辩的许某某沉默良久。最终,在完整的“货物流(肠渣冒充)——票据流(虚开发票)——资金流(地下钱庄)”证据链面前,许某某承认了其通过“道具出口”和虚增单价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精准论证锁定骗税本质

 

 

不同于以往以空壳公司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控制的加工供货企业存在实际的经营和生产,因此在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承办检察官围绕生产场所出租情况及其产能条件、外汇资金回流信息等关键细节展开细致讯问,结合补充调取的客观证据深入核查,精准剥离出真实业务与虚假业务。通过穿透式审查,对涉案3100余万元骗税额作出事实认定,为后续量刑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子查透了,定性更要准。”针对上游企业既虚开发票又虚开专票的重叠行为,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上游虚开发票并非独立经营行为,而是许某某骗取出口退税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由于虚开发票是为实现虚假退税目的而实施的惯常手段,二者具有高度伴随性,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关系,应当以目的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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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制造一个‘外商付汇’的假象,用来骗取退税。这1000多万的资金回流,不是经营行为的延伸,而是骗税闭环的最后一环。”

 

针对换汇环节是否另定非法经营罪的分歧,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侦查人员调取换汇手续费流水、地下钱庄沟通记录,证实许某某换汇不仅未获汇差收益,反而需向钱庄支付费用,不具备非法经营罪规制的“营利性经营”属性;另一方面结合提审笔录,核实许某某换汇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外汇转入的客观凭证来申请出口退税,外汇转入、人民币回流均是骗税闭环的组成环节,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准确界定。

 

经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最终被判处前述刑罚。

 

 

 

 

 

检察官提醒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旨在稳外贸、惠民生,而非不法分子的“提款机”。合规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诚信纳税是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全链条打击涉税黑灰产业,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以法治力量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文字|王昊玥

排版|瞿怡婷

低值高报竟“变出”3亿元发票?!检察履职护航税收安全

 

 

2026-08-24 16:00上观新闻官方账号
来源 | 闵行检察
车间流水线在锈迹中沉寂,仓库里仅剩的几批原材料早已蒙尘——这是股权纷争后,涉案企业T公司的真实写照。在企业内部因控制权拉锯战陷入半瘫痪、实际产能跌至谷底之际,海关数据却显示该公司的出口额依然居高不下,一箱箱申报为“粗品肝素钠”的货物正源源不断地发往海外。巨大差距的背后,潜藏着一条从虚假农户收购、地下钱庄洗白到虚假报关出口的黑灰产业链。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个人控制的多家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以肠渣冒充粗品肝素钠等虚假出口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9亿元,骗取出口退税共计3100余万元。
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年,各并处罚金。
控制权纷争下的经营异动 
涉案企业T公司成立于2001年,曾凭借肠衣制品成为当地出口创汇的龙头企业。然而,2018年前后,公司内部爆发激烈的控制权纷争,管理层对立导致生产经营陷入瘫痪。车间开工率长期低迷,实际产能断崖式下跌,并不具备匹配大额出口贸易的真实履约能力。
2024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出口退税领域开展常态化风险监控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实际控制下的三家公司存在税务风险,于是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侦查机关。
经调查,2020年至2021年间,公司厂房设备已租赁给他人,许某某并没有再行生产肝素钠的条件,但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却仍在大量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人去楼空”与“票据繁荣”的巨大反差,也成为后期锁定犯罪事实的关键切口。
随着农产品深加工及外贸出口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家针对此类实体企业出台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许某某在实际控制相关农产品加工及外贸企业期间,却盯上了出口退税这块“蛋糕”。他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通过其实控的加工供货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假填报100多名农户信息、虚填进项,伪造加工产品,开具内容为粗品肝素钠和盐渍猪肠衣的发票给Z公司、H公司等外贸企业,以低值高报、伪造加工产品的方式申报出口(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9亿元),共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1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Z公司销项发票的开具及退税申报、结汇、转账等工作,涉及骗取出口退税额2400余万元。2024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
数据碰撞锁定骗税疑云 
2025年5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每一笔退税都有真实出口,你们查到的都是误会。”讯问室里,许某某故作镇定,将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粉饰为正常的国际贸易,一口咬定所有的发票、合同与资金回流均是正常经营所需,始终辩称申请的每笔出口退税都有对应真实的肝素钠出口业务。
没有生产痕迹,何来出口产品?面对许某某“有货出口”的狡辩,承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生产工艺的倒逼逻辑入手。“生产肝素钠和肠衣,水、电、盐是刚需,也是无法造假的物理底线。”承办检察官在审查Z公司及上游供货企业的数据时发现,涉案企业的进项数据中,水、电发票以及盐类采购记录无法与申报的出口额相匹配,相关企业实际上只具备内销而无出口的产能。
与此同时,个税申报系统显示上游供货企业的从业人员长期仅为3人,根本不具备大规模产能。此外,通过比对工商登记及发票流信息,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开展数据穿透,将涉案公司人员信息进行交叉碰撞,发现上下游企业间的法人、财务及办税员高度重合,甚至存在进销项发票互开的异常情形。这种关联抱团的模式,暴露了许某某为骗取退税而人为构造资金流和票据流的犯罪事实。
面对检察官出示的客观证据,原本百般狡辩的许某某沉默良久。最终,在完整的“货物流(肠渣冒充)——票据流(虚开发票)——资金流(地下钱庄)”证据链面前,许某某承认了其通过“道具出口”(骗税分子利用物理属性与申报出口货物类似的道具货物制造货物出口假象,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和虚增单价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精准论证锁定骗税本质 
不同于以往以空壳公司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控制的加工供货企业存在实际的经营和生产,因此在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承办检察官围绕生产场所出租情况及其产能条件、外汇资金回流信息等关键细节展开细致讯问,结合补充调取的客观证据深入核查,精准剥离出真实业务与虚假业务。通过穿透式审查,对涉案3100余万元骗税额作出事实认定,为后续量刑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子查透了,定性更要准。”针对上游企业既虚开发票又虚开专票的重叠行为,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上游虚开发票并非独立经营行为,而是许某某骗取出口退税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由于虚开发票是为实现虚假退税目的而实施的惯常手段,二者具有高度伴随性,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关系,应当以目的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
“他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制造一个‘外商付汇’的假象,用来骗取退税。这1000多万的资金回流,不是经营行为的延伸,而是骗税闭环的最后一环。” 

 

针对换汇环节是否另定非法经营罪的分歧,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侦查人员调取换汇手续费流水、地下钱庄沟通记录,证实许某某换汇不仅未获汇差收益,反而需向钱庄支付费用,不具备非法经营罪规制的“营利性经营”属性;另一方面结合提审笔录,核实许某某换汇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外汇转入的客观凭证来申请出口退税,外汇转入、人民币回流均是骗税闭环的组成环节,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准确界定。
经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最终被判处前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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