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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判决,你是案件债权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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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税一稽公告〔2026〕35号
马*:(纳税人识别号:520103********52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
》(筑税一稽处〔2026〕2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你是案件债权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应对追缴利息所得部分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利息收入137328.6元,追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属期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37328.60*20%=27465.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13室)领取。
联系人:
姓名:**、执法证件号码:黔税稽****
姓名:**、执法证件号码:黔税稽****
联系电话:0851-******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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