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以下简称 27 号公告)。27 号公告废止了已执行三十二年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新政策实施后,作为股息、红利分配主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代扣代缴义务,防范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出现。
一、代扣代缴义务及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上述政策,27 号公告第二条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息支付方,属于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企业不得与外籍个人自行约定,由外籍个人在取得股息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便外籍个人已自行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若外商投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仍不能免除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把握好扣缴义务申报时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27 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涉及跨境支付结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即单笔支付股息大于5万美元,应当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完成备案后办理对外付汇;单笔支付股息小于或等于5万美元,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可直接办理付汇。
综合上述政策,外籍个人股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息之日;外商投资企业扣缴义务对应的申报期限为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扣缴义务时间不以股东分红决议日、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日作为判定节点。即便通过化整为零方式,将单笔股息支付控制在5万美元以内实现免备案付汇,无论对外支付股息是否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只要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法定义务,企业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此外,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申报还有个特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56号文的名义支付扣缴原则与27 号公告的实际支付扣缴原则存在适用优先问题,名义支付是否适用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