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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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承接钢结构工程,目的为做工程不是卖构件,按13号公告应开9%还是13%?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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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文件,建筑公司的钢结构工程是开9%还是13%,接这个业务的目的是做钢结构工程不是销售钢结构件?

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中“销售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13%”,是针对同一项应税交易:主业为销售钢结构货物,安装服务属于货物销售的配套附属,此时全额适用13%。
     如果交易主要目的是完成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构件仅为施工外购原材料,是完成工程施工的辅助环节,则整体适用9%建筑服务。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可以参考一下四川税务的类似回复:
图片

办件标题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总包单位销售加安装增值税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做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新增值税法解释,因我们的材料、设备不属于自产的,也是外部采购并由我们提供负责安装施工的,那么我们应该按照建筑工程9%还是混合销售13%开具发票交增值税呢;合同中涉及的情况是否需要区分?比如合同中外部采购的材料设备占大部分,安装施工占比小我们按照建筑工程9%还是13%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缴纳?反之,如果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占比小,工程施工占比大我们按照9%一并开票交税吗?请给于文字回复,谢谢。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主业建筑工程服务适用9%税率,因具体项目不同,建议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6-04-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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