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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公告第28号文件——基于实务案例的代扣代缴操作全流程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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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或“《扣缴办法》”),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配套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两份公告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自然人增值税征管领域出台的最为重要的配套制度。《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8号公告和19号公告正是将这一立法精神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规范和申报流程。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和执行新规,笔者肖太寿博士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28号公告及19号公告的核心制度进行系统解读。

一、政策核心要点概述

在进入案例分析之前,有必要先梳理28号公告的核心制度要点:

(一)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二)计税公式。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

(三)起征点规则。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四)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过渡期安排。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代扣代缴义务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案例分析

为帮助读者直观理解28号公告的适用规则和操作流程,笔者以一家科技公司委托自然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典型场景为例,进行全流程解析。

(一)案情介绍

1. 交易背景

北京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科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XXXXXXXXXX,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26年11月5日,智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境内自然人王教授签订了一份《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教授为智云公司提供企业战略管理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2026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税)。王教授为境内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 交易性质判断

王教授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属于28号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咨询服务”范畴。智云公司作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本次应税交易的购买方。因此,智云公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3. 起征点判断

本次交易单次(日)销售额为50,000元,远超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因此,扣缴义务人智云公司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依法代扣增值税。

4. 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经智云公司向王教授核实,王教授不适用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也不属于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因此,本次交易按照正常税率计算应扣缴税款。

(二)增值税代扣代缴的计算

1. 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2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全部价款。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本案中,智云公司向王教授支付的服务报酬总额为50,000元,全部为货币形式支付,因此销售额为49504.95元[50,000÷(1+%)]

2. 适用征收率的确定

自然人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自然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同时,根据现行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阶段性政策(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因此,本案中王教授提供咨询服务适用的“规定征收率”为1%。

3. 应扣缴增值税的计算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49504.95×1%=495.05元。

4. 附加税费的计算

根据28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附加税费的计算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具体计算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市区)、5%(县城、镇)或1%(其他)的税率。智云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市区),但附加税费的纳税地点应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495.05×7%=34.65元。

2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教育费附加=495.05×3%=14.85元。

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各地政策略有差异,北京市为2%)。地方教育附加=495.05×2%=9.90元。

加税费合计=34.65+14.859.959.40元。

5. 应扣缴税款总额

应扣缴税款总额=应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495.0559.40554.45元。

6. 实际支付金额

智云公司实际应向王教授支付的净额=合同约定报酬总额-应扣缴税款总额=50,000-554.45元=49,445.55元。

智云公司应当在支付49,445.55元给王教授的同时,将代扣的554.45元税款在申报期内缴纳入库。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纳税申报操作

根据19号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扣缴义务人智云公司应当在2026年12月15日前(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1.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在正式申报之前,智云公司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收集自然人信息。智云公司应当向王教授收集并核实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填写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栏目。

(2)确认交易信息。智云公司应当确认以下交易信息:服务内容(咨询服务)、服务期间(2026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合同金额(50,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

(3)确认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智云公司应当向王教授核实其是否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经核实,王教授不适用任何优惠政策。

(4)准备申报资料。智云公司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服务合同复印件、王教授身份证明复印件、付款凭证等。

2. 申报表的填写

智云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模块,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表头项目的填写

根据19号公告的解读,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l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2026年11月(填写“2026-11”)。

l扣缴义务人名称:北京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l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XXXXXXXXXX。

(2)表内项目的填写

根据19号公告的解读,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

基础信息部分:

l自然人姓名:王XX

l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l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9700101XXXX

应税交易信息部分:

l应税交易类型:咨询服务

l应税交易发生日期:2026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

l销售额(含税):50,000元

l是否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否

增值税税款计算部分:

l规定征收率:1%

l应扣缴增值税:495.05

附加税费部分:

l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l教育费附加:14.85

l地方教育附加:9.90

l附加税费合计:59.40

合计部分:

l应扣缴税款总额:554.45

备注部分:

l(可填写合同编号等补充信息)

(3)附列资料的填写

根据19号公告的解读,《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与申报表一致。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

智云公司应当按照实际计算结果逐项填写附列资料。

(4)声明及签章

申报表底部包括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栏目。智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声明”栏签字确认,承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申报方式的选择

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1)线上申报(推荐)。智云公司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模块中,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表。线上申报具有便捷、高效、自动计算等优势。

(2)线下申报。智云公司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申报表。以纸质方式报送申报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4. 税款的缴纳

智云公司在完成申报后,应当同时缴纳税款。缴款方式包括:

1线上缴款: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税款缴纳”模块,使用三方协议扣款、网银支付等方式缴纳税款。

2线下缴款: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银行网点,通过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税款。

智云公司应当在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税款缴纳。

5. 申报后的注意事项

(1)向自然人提供扣缴信息。根据28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智云公司应当在完成申报后,向王教授提供扣缴凭证或扣缴信息,以便王教授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

(2)信息资料的保存。根据28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智云公司应当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3)代开发票的提醒。根据28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智云公司可以提醒王教授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4)信息变更的处理。根据28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

6. 特殊情形:无税申报

如果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换言之,即使没有扣缴到税款,扣缴义务人仍需办理无税申报。

三、对企业和自然人的实务建议

(一)对企业的建议

第一,尽快建立内控流程。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内控流程,在付款前判断交易是否属于28号公告规定的七类应税交易、是否达到起征点、应适用何种征收率、应扣缴多少税款。

第二,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对于大量与自然人发生服务交易的企业(如咨询公司、设计公司、文化传媒公司、培训教育机构等),建议在财务系统或ERP系统中增加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功能模块。

第三,修订合同模板。建议在与自然人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谁承担、如何扣缴,以及自然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第四,重视资料保存。严格按照28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支付记录等资料。

(二)对自然人的建议

第一,配合提供信息。自然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如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当主动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二,关注扣缴情况。自然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如发现信息不符,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

第三,根据需要申请代开发票。已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

四、综合评述

28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自然人增值税征管迈入了“代扣代缴”的新阶段。这一制度创新将征管责任从海量的自然人个体转移至相对有限的境内单位,大幅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提升了税源控管能力。同时,自然人无需自行办理复杂的税务申报手续,由付款方“一站式”完成扣缴,切实提升了纳税便利度。

从制度设计看,28号公告与19号公告形成了“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完整制度闭环——28号公告规定了代扣代缴的实体规则(谁扣、扣多少、何时扣),19号公告解决了申报操作的程序问题(怎么报)。两者相互配套,为政策的落地执行提供了清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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