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增值税免税项目进行了细化与调整,具体分为长期有效的免税项目和阶段性免税项目两类来阐述,每类项目均明确了适用范围、界定标准,同步列明对应现行文件的具体优惠内容。
一、长期有效的免税项目
(2026.1.1起长期执行)
10号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长期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可以归纳为农业、民生保障、不动产/土地、金融、跨境及特定区域以及其他重点领域。
1.农业领域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不包括外购和外购再加工的初级农产品)。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农业生产用地。包括出租国有农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民生保障领域免征增值税项目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不包括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
(4)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不包括赞助费、择校费等)。
(5)殡葬服务(按核定/指导价收费项目)。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不动产/土地免征增值税项目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金融领域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取得的股票收入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收入。
(3)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收入。
(5)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储备经营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取得利息收入。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跨境及特定区域免税项目
(1)美国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前提为非营利性,且中国船级社在美国同等享受免税待遇)。
(2)台湾航运、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运输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其他免税项目
(1)执罚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置罚没财产并全额上缴财政的收入。
二、阶段性免税项目
(2026.1.1-2027.12.31)
10号公告列出了在2026-2027年两年内继续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可以归纳为农业生产资料、民生及公益服务、就业保障、产业支持、金融保险和其他重点领域。
1.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
(2)饲料产品(不包括宠物饲料和单一大宗饲料中的豆粕)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初级农产品,及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民生及公益服务
(1)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学生食堂餐饮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
(2)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5)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6)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7)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
(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服务。
(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住房改革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就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
(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4.产业支持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个人转让著作权。
(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金融保险领域
(1)QFII、RQFlI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2)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4)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7)再保险服务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
(8)特定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特定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其他领域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