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分公司、分部、营业部;市监市场登记主体类型为分公司等。
(二)未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总机构汇总计算其总机构及各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如总、分公司申报数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严重不符等。
(三)“一证多企”拆分经营企业及关联企业违规借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分散经营、分开纳税。
(四)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人为调节收入、虚列成本、违规纳税调整、虚假申报优惠等方式,将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错误计算在300万元以下。
(五)企业从业人数实际超过300人(不含本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虽未超过300人,但加上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后超过300人。
(六)企业资产总额实际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准确计算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通过不进行资产负债表重分类等方式人为调节资产总额等。
(七)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或禁止类产业项目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或淘汰类产业项目的。
(八)非居民企业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存在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因其他弄虚作假情形而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常见不符合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形:
1.收入性质不符:属于债权性投资收益、(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股权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分价值变动收益、理财收[益、股权转本、对联营企业和合营让所得等其他收入。
2.分配主体错误: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分得的收益。
3.确认时点错误:未按照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4.不满足时间性要求:如连续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满12个月。
5.超额享受:撤资、清算环节收益全额确认为股息红利,未剔除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所得部分;免税收入大于当期投资收益。
6.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未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不符。
7.取得的投资收益不是税后利润:被投资企业未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或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间接投资违规享受:在采用间接投资模式或委托其他企业代为持股时,部分企业将此种模式下取得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进行核算,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9.权益法核算下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在预缴环节,对于权益法核算下会计确认。
三、常见不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形:
(一)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单位价值超过标准
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非货币形式购进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四)虚假购进
纳税人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追溯享受
纳税人在设备器具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未选择一性扣除,后续年度不得追溯或变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六)未进行纳税调增
纳税人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
常见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资产类型不符
一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建筑主体结构,以及中央空调、电梯、通风设备、消防系统等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
二是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非固定资产类。
三是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四是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设备器具。
常见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资产单价不符
一是合同或发票化整为零。将单件大额资产人为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是入账化整为零,对同一固定资产分拆入账,将单件大额资产,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应计入资产原值的安装调试等费用,未按规定准确核算,将单位价值调减至500万元以下并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常见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形:
(一)享受优惠年度比例不达标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2.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
高新技术企业不满足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铺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二)直接取消资格情形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4.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五、常见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行业、活动、研发费用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其他行业。上述行业目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计局已明确电子烟生产企业属于烟草制造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按规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的判断口径为: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从活动类型来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例如,为提升批量清洗效率,在已有清洗装置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进行简单升级优化,不属于研发活动。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例如,利用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框架,使用成熟数据传输技术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属于运用现有软件产品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不属于研发活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例如,软件产品销售后,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常规运维服务,不属于研发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例如,用市场中已经十分成熟的工业组件组装智能办公桌椅,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产品的简单组合,不属于研发活动。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例如,医疗器械产品上市之后进行的市场调研不属于研发活动。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例如常生产过程中开展的产品检测、测试,不属于研发活动。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例如,《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路径研究及应用》属于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属于研发活动。
2.从活动阶段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为生产进行的工业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2)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不属于研发活动。
(3)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以外的试生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4)"反馈”研发(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以外的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不属于研发活动。
(5)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专利与许可证工作,不属于研发活动。
(6)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不属于研发活动。
3.与研发无关的科技服务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2)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
(3)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不得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
(1)未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2)实际已发生,但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研发费用。
(3)实际已发生,但未到税前扣除时点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已预提,但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不得在预提年度加计扣除。再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等待期年度加计扣除。
(4)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的费用。例如,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续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2.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
(1)~(6)与正列举范围对应。
(7)研发费用未按规定扣减特殊收入。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例如,制造业企业将研发样机对外销售,未按规定将收入冲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3.核算不清的研发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共用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对人员活动情况、仪器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例如,将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全额计入研发费用,且无法提供工时分配记录等佐证资料。
4.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合作研发费用
一是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对应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二是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例如,软件企业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是委托研发费用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享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全额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