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情况
标题:
公司内部食堂按福利价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内容:
公司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等有偿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1:向员工低价收费,远低于市场价,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
个人观点:销售额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不需要核定销售额。
问题2:就向员工收费的部分交了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个人观点:既然向员工收取的餐费缴纳了销项税,那么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采购物资(如食材、水电、厨具等)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请问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
(敬请直接回答是或不是,不要转发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我们都懂)
回复时间:
2026-04-10 19:03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企业员工食堂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且不对外营业的,低价具有一定合理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实收员工餐饮费金额申报。企业补贴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问题2: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比例划分,可抵扣比例为实际收取餐费占全部餐费的比例,若只有部分食材取得专票,则要针对该部分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
新会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9日向您致电,对您的诉求作出解释,您已知悉。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