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就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如何处理?一起了解一下↓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装,2月申报出口退(免)税5000元,税务机关于当月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了出口退(免)税5000元。6月该批服装因尺码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货,该企业应当于6月或者7月用负数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
举例说明2:某生产企业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装,2月申报出口退(免)税5000元,税务机关于当月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了出口退(免)税5000元。6月该批服装因尺码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货,该企业应当于6月或者7月用负数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