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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监管进入“追溯期”:境外所得合规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容诚税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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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新华社发布重磅消息: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对2022年至2024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

需要明确的是,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并非全新话题 —— 自 2018 年我国首次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信息交换以来,这一机制已历经7年多的迭代完善,监管力度呈现层层升级态势:从初期的基础账户信息采集,到如今与金税四期系统深度融合,实现对境外账户持有人身份、账户控制人身份、账户余额、账户的年度红利性收入(dividend)等投资收益、境外金融资产整体情况等数据的穿透式核验,信息交换的范围、精度与频次均持续提升,标志着境外所得 “隐形时代” 彻底终结。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步入深水区,中国个人全球资产配置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如何依规完成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正成为拥有境外资产和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关注的焦点,也已成为亟待厘清的实务课题。

 

 

  容诚税务观察

关键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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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是“2022年至2024年”(3年)?

此次新华社通报要求对2022至2024年度境外所得开展自查,其背后有着清晰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常规追征期(3年)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特殊追征期(5年)

若累计少缴税款数额较大(通常指累计1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可由三年延长至五年。这意味着对于高收入人群,监管的触角往往会回溯更久。

无限期追征(无期限)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于境外所得的汇算清缴截止日一般是次年6月30日(特殊情况可能会往后再延一年),以2021年取得的海外收入为例,如果适用2022年6月30日为申报截止期的,已经超过了3年的追征期。而2022年开始取得的境外收入仍在3年追征期内。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际上为纳税人预留了一个“自查补正”的通道。若能在自查阶段主动定性为“理解偏差”或“计算失误”并补正,可争取适用3年追征期且免予罚款;若被动等待稽查并被定性为“逃避纳税申报(偷税)”,则不仅追征期将无限拉长,还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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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前境外所得监管的新常态?

监管升级化:从“普遍提醒”到“精准核查”

 

其实,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所得申报个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但近期的一系列动作释放了征管全面升级的信号。

案例震慑:

参考上海、浙江、湖北、山东等地税务局官网公开通报:多名纳税人因未申报境外所得,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金额从数十万至上百万不等。税务机关已实现通过大数据精准锁定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这标志着个税征管已从“境内时代”正式跨入“全球透明时代”。

制度刚性化:信用关联不再是“纸上谈兵”

 

2025年2月26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简称“57号令”)明确了失信约束的联动机制:

  • 个人端: 

    未按期申报、虚假申报或不配合检查等行为将直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 企业端(重磅):

    57号令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失信记录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 后果: 

    纳税信用等级一旦下调,企业将面临发票领购受限、银行贷款受阻、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取消等一系列连锁反应。这标志着高净值人群的“个人合规”已正式成为企业“经营安全”的组成部分。

执法系统化:活用“五步工作法”窗口期。

 

税务机关已形成“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之“五步工作法”的系统闭环。目前针对2022-2024年度境外所得的定向自查提醒,正处于前两步的“黄金窗口期”。纳税人应把握主动补正的机会,避免进入法律成本更高的立案阶段。

 

  容诚税务观察

境外所得申报常见场景与误区

我们注意到,市场上对于境外收入申报存在诸多认知偏差。基于实务经验,我们总结了以下三大典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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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RS机制下的境外投资所得

 

场景:

 

通过境外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投资获利,或持有境外股权取得分红。

 

常见误区:

 

“只要税务机关还没找我,就说明我的信息没传回来。”

 

容诚解析:

 

风险极大。CRS信息交换是持续的,而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进行数据清洗与匹配需要一定周期。没被联系不代表您不在“名单”上,很可能您正处于风险池的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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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离岸公司的利润留存

 

场景:

 

 在低税地(如BVI、开曼)设立控股公司归集收益,不实际分红。

 

常见误区:

 

“只要不分红到个人账上,就不产生个税”。

 

容诚解析:

 

需视情况而定。57号令及相关反避税条款规定,若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反避税调整,视同分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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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境外薪资、劳务类所得

 

场景:

 

中国居民境外账户收到的薪资、劳务类所得

 

常见误区:

 

“税务机关没有联系我,说明境外收入不需要在国内补税”。

 

容诚解析:

 

需视情况而定。CRS机制下由于信息交换的字段和颗粒度等问题,不会直接传回“工资薪金、劳务收入”等收入分类标签,但税务机关从外派企业每年报送的“中方外派人员信息”、两国之间的情报交换获取的信息、税务检查时要求个人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等,可以综合识别收入类别,确定纳税要求。

如果中国税收居民有境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类所得,不仅要注意境外的税务合规申报,也需要注意全球收入在境内的汇算清缴。即使可以享受境外税款抵免不涉及补税,申报义务仍然存在。涉及移民计划并在境内外都有居住的个人,情况更为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分情况处理。

 

容诚税务观点

面对监管升级与“3年自查”要求,我们建议拥有境外资产和收入的个人在2026年6月30日汇算清缴截止日前,重点落实以下行动:

 

开展“三年健康体检”

梳理2022-2024年度投资收益明细、其他境外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类)等。若此前存在漏报,应争取在收到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前主动补正,争取适用“首违不罚”政策。

 

精准测算抵免限额

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精准计算税收抵免。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而触发税务信用降级。

 

妥善留存凭证证据链

规范留存境外完税证明、纳税记录、资产架构合同等相关资料(建议留存时间不低于5年),以应对税务机关可能的抽查或约谈。

 

针对有大量外派员工的企业,

建议建立企业外派风控体系:

对全球收入进行汇算清缴虽然是个人义务,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境内派出单位未预扣预缴税款的,派出单位也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建议企业加强员工宣导,将个税合规纳入外派成本核算与HR合规流程,防止个人税务风险累及企业商誉与纳税评价。

 

 

结论

在全球税收透明度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容诚致力于为您提供从身份评估、税收计算、抵免申请、合规申报到税务沟通的全链条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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