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省级部门起草了《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2026年4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预算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TYSC@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发放“蜀里安逸”商贸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重点围绕汽车、零售、餐饮等品类,继续发放“蜀里安逸”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放“天府助残”辅具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对60岁及以上持证残疾人助听、助行、助视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发放消费券(已享受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三)发放“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体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重点围绕银发旅游旅居、研学旅行、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进社区)、观看体育赛事等服务消费,发放“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体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财政厅)(四)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举办“消费+”多元融合的消费促进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2025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消费促进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市(州)针对夜间经济、首发经济、银发经济、青春经济、赛会经济等领域,培育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五)实施连锁商贸企业市场拓展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保持正增长、且实际经营门店数量比2026年3月31日实现净增长的直营连锁餐饮企业,省级财政按每个净增长门店10万元给予激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保持正增长、且实际经营门店数量比2026年3月31日实现净增长的直营连锁零售企业,省级财政按每个净增长门店给予激励,其中:100平米-300平米(不含)激励10万元/个;300平米以上激励50万元/个,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六)实施省级有奖发票试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省级有奖发票试点,支持成都市、泸州市(已纳入国家有奖发票试点)以外有意愿参与活动的市(州),对个人消费者在餐饮、零售有关领域消费的票面金额不低于100元的有效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抽奖,单张发票最高奖励100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七)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以外的在川银行获得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且实际用于省内消费的,可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九)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担保增信方式,省担保集团与银行机构实行“总对总”合作,实施“小微融担贷”,将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的经营主体纳入担保支持范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予以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责任单位:省担保集团,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科技厅)(十一)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为省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省委金融办、科技厅)
(十二)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货车,夜间(23:00至次日6:00)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4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2026年4月1日前,继续执行现有政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三)实施工业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资金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采购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4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十五)实施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各市(州)组织举办并纳入“川越山海”市场开拓活动清单的工业领域供需对接活动,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参与数量、签约数量、签约金额、线上线下融合程度等因素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十六)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七)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15%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至200亿元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至20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亿元至3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30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个达限”商贸个体经营户数量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按户均6000元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八)实施生猪养殖场规模化扩产提能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饲养量首次达到2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九)实施生猪稳产能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饲养的能繁母猪,按照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产补贴,稳定生猪基础产能。(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二十)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生产的机器人、生物制造、核医疗装备、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标志性产品,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10%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二十一)提质培优消费服务业。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餐饮新业态消费市场经营主体,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20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