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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现就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在每人每年1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30%,提高至每人每年18200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条件的,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提高至每人每年21000元。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已支付的取暖费,从2025-2026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从2026年度开始执行。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契税。

以上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业务办理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6年3月13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业务办理指南

一、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额度在每人每年1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30%,提高至每人每年18200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条件的,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提高至每人每年21000元。

(三)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Ⅰ类);

3.婚姻关系证明;

4.多子女家庭需提供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无房证明(中心核查);

6.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需手机登录认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公证书。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4.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实际支付的取暖费(以呼和浩特市城区集中供热的居民用热基准价格为准,如遇政府供热价格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2.提取频次:每套住房每人每年(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3.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4.《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心核查);

5.本年度的取暖费发票;

6.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需手机登录认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公证书。

注意事项:

1.取暖费发票上登记的购买方信息、客户地址需与《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信息一致;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取暖费发票日期不得早于产权交易日期;

3.取暖费提取从2025-2026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4.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

2.提取频次:每套住房每人每年(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3.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4.《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心核查);

5.本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发票;

6.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需手机登录认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公证书。

注意事项:

1.物业服务费发票上登记的购买方信息、客户地址需与《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信息一致,且发票需注明缴费年度;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发票日期不得早于产权交易日期;

3.物业服务费不得跨年度提取;

4.物业服务费提取从2026年开始执行。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4.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

(二)提取额度及期限

1.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提取期限: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之日起,且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3.配偶、父母及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4.《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心核查);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6.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需手机登录认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公证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4.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

(二)提取额度及期限

1.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契税;

2.提取期限:自契税缴纳之日起,且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3.配偶、父母及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4.《不动产权证书》(中心核查);

5.契税缴纳凭证;

6.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需手机登录认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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