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承包人的巨额收入
——揭秘自然人张元彬隐匿收入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张元彬隐匿收入案件。经查,2022年,张元彬取得承包经营所得后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4.36万元。针对其隐匿收入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7.28万的处理处罚决定。
一条推送线索,案中案情渐浮现
相关部门推送的涉税线索显示,大连市金州区广盛鱼粉厂的进项发票中存在疑点。随着对鱼粉厂经营资质、资金流水和发票往来等问题的深入核查,检查人员发现,真正掌控采购、生产、销售等核心经营环节,并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是自然人张元彬。但张元彬从未办理税务登记,更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来,大连市金州区广盛鱼粉厂虽登记在投资人姜某名下,但实际上已将相关生产资料发包给张元彬经营。检查人员通过外围取证,取得了关键证据——张元彬与姜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也以此牢固锁定了其“承包人”的法律身份。并且,承包协议中约定的“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处理承包经营中的所有事务”的条款,更加明确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至此,检查重点从鱼粉厂投资人姜某,转向了“隐形”在协议背后的实际经营者——张元彬。
基于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张元彬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涉税情况启动税务检查。
过亿资金流水,“隐形”收入现原形
为查清张元彬的实际经营及纳税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又以资金流向为突破口,开展资金溯源核查。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张元彬的交易流水、承包成本等信息。资金流水清晰显示,2022年承包经营期间,张元彬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等经营收入达1.045亿元。
检查过程中,张元彬以“对税收政策不懂”、“实际利润没那么多”为由辩解。检查人员结合承包协议中“照章纳税”的明确约定,指出其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检查人员核查,在完整的资金流水、承包协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面前,张元彬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自己作为实际承包人取得收入但未申报纳税的事实。
为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检查人员依据“以票控税”“资金流与业务流相匹配”的原则,要求张元彬提供合规的成本凭证,并与鱼粉厂经营相关的销售回款银行账户流水进行逐一比对。最终,将能提供合法发票和银行转账记录部分认定为有效成本。经核算,2022年承包成本1.025亿元,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为0.02亿元,并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违法事实确认,最终补缴税款
经计算,张元彬作为大连市金州区广盛鱼粉厂的实际承包人,取得承包经营所得后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共计64.3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7.28万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张元彬隐匿收入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张元彬隐匿收入案件。
经查,2022年,张元彬取得承包经营所得后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4.3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7.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每位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纳税人身份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取得应税收入后都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公平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