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讨论的主题是——《增值税法》实施前后跨省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预缴税款对比。
如拙文“《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27-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前后对比”所述,针对跨省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法》实施前后均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增值税法》实施前后的跨省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油气田企业预缴税款法律依据对比
《增值税法》实施前后的跨省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油气田企业预缴税款法律依据对比如下表所示。
|
|
《增值税法》实施前 |
《增值税法》实施后 |
|
跨省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油气田企业 |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 |
二、跨省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油气田企业预缴税款的前后对比
1.相同点
(1)纳税人范围相同:均为油气田企业,且均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
(2)预缴情形相同:均为跨省提供服务。
(3)预缴地相同:均为服务发生地。
(4)预缴税款时间相同:均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5)计算预缴税款公式相同: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6)预缴税款的抵减功能相同: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违规处理相同:超过规定的预缴税款期限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均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不同点
|
不同点 |
《增值税法》实施前 |
《增值税法》实施后 |
|
预征率不同 |
3% |
新疆地区5%,其他地区3% |
|
预缴对象不同 |
生产性劳务 |
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
(1)预征率不同:《增值税法》实施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十一条规定,预征率统一为3%;《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
(2)预缴对象不同:《增值税法》实施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十一条规定,预缴义务人须就生产性劳务承担预缴义务,其中,生产性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和其他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劳务。《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预缴义务人须就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承担预缴义务,其中,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