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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03-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能源〔2025〕1645号),大力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园区化、市场化发展,力争到2030年,全省光热发电在建在运总规模达到800万千瓦、在运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打造“中国光热之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分年分批推动实施。结合“十五五”全省电力缺口及调峰需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分年分批开展独立光热优选工作,规模每年约100-200万千瓦。综合考虑产业发展、价格承受和建设周期等因素,通过评价调节性能优越性、技术路线先进性、建设条件成熟度、示范效应、经济效益等,以竞争性评选方式实施项目。

二、健全要素保障机制。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独立光热电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项目一专班”制度。专班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电网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市(州)政府组成,聚焦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等关键要素保障,主动衔接企业协调推进前期手续办理,实行专人负责、清单化管理、台账式推进,确保项目快速落地实施。

三、强化价格支持政策。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纳入存量的光热项目按照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执行。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增量独立光热项目,按规定期限建成前一年,支持光热项目独立开展机制电价竞价。考虑企业综合收益、绿电价值等因素合理设定竞价上限,按照不低于光热项目成本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从0.55元/千瓦时逐年适度退坡,到2030年与煤电基本相当。竞价电量综合考虑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和支持光热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确保平均纳入电量比例不低于当年光伏、风电竞价纳入电量比例。优化完善光热电站可靠容量评估方法,对机制电价外的容量给予容量补偿。

四、鼓励拓展应用场景。支持绿色算力企业、装备制造企业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源荷匹配的原则,探索建设以风光热储为支撑的离网供电系统,更好满足绿色用电需求。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我省绿电直连试点申报相关要求开展前期工作,经评审纳入绿电直连试点项目清单后,统筹推进实施。

五、推动参与电力市场。完善支持光热发电参与电力市场规则机制,推动各类市场规则有效衔接。鼓励和支持光热发电项目积极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构建以中长期交易为基础、现货交易为补充、辅助服务市场为增益的多元化收益结构。支持参与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促进光热发电支撑调节价值发挥,推动提升项目整体经济性。

六、探索自建厂用电源。对于“十四五”以来建设并网的光热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光热厂区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支持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用电需要,探索在光热场区或附近建设离网光伏电站及储能设施,用于满足光热电站自身生产运营用电需要,降低运营成本。经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后,可启动建设。原则上,离网光伏电站规模不得超过光热装机规模的15%。

七、聚力科技创新攻坚。引导创新资源向光热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需求,牵头承担光热发电关键技术攻关与重大示范项目,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创新能力与产业带动潜力,自主凝练攻关方向,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高能级平台,按规定给予现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强化企业在研发决策与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惠企政策,加快培育技术领先、竞争力强的光热发电产业体系,推动创新链、人才链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对成效显著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

八、扎实开展技术示范。原则上光热电站单体规模不低于30万千瓦,在30万千瓦等级电站建设运行水平相对成熟并形成一定规模后,逐步向60万千瓦等级示范应用推广。项目应采用塔式、槽式等高参数、高效率技术路线,应满足青海电网夜间电力保障需求,并逐步提升对电力系统的响应能力,鼓励开展先进技术与创新装备试点示范。

九、争取国家金融支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光热项目纳入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政策支持范畴。鼓励金融机构为光热项目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光热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

十、加强光热国际合作。充分发挥青海省光热发电资源与产业集聚优势,持续提升光热发电技术水平,以装机规模大、调节支撑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的光热发电站为载体,聚焦高效聚光传热、高温长时储热、高灵活性机组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点设备、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专利,鼓励企业通过青海实践“走出去”,重点在中亚、西亚等地区探索打造光热发电“一带一路”旗舰项目,提升光热发电国际合作水平。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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