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是企业减负增效的“黄金政策”。但与此同时,税务监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精准打击——从“自行判别”到“事后严查”,从“人工审核”到“大数据建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经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
近期,天津、陕西、浙江、江苏等地连续曝光多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件,虚构研发项目、违规归集人员、混淆费用性质……这些“操作”正在变成“补税+罚款”的血泪教训。
开年之际,我们为所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老板梳理了核心政策依据,并用5个不同领域的真实企业案例,为您揭示2026年必须避开的税务“雷区”,同时提炼10个稽查要点,助您对照自查、合规无忧。
202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心政策依据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2、核心要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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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铝制品加工领域——天津华通铝业有限公司
虚构研发项目,被追缴罚款13万元
案件回顾: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天津华通铝业有限公司、天津华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上述两户关联企业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2020至2022年,通过虚构研发活动虚假立项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
真相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在税收大数据日常筛查中发现异常,随即开展实地核查。企业提供的2021、2022年共申报了12个研究开发项目,但研发项目立项书模板化,立项资料单薄缺乏专业性,且并无反映创新内容的必要表述。
当检查人员要求调取研究开发辅助账、与研发人员直接沟通时,企业拒绝提供,称研发人员因病休假未到岗,始终拿不出任何佐证研发活动的证据资料。最终,企业承认了2021年以前的确有过研发活动,后因持续投入研发资金压力较大决定停止,但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虚构研发项目并虚列研发费用。
处理结果: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万元的决定。
警示:
研发活动必须真实存在,不能因为“以前有过研发”就延续享受优惠。停止研发后继续申报,就是偷税。
案例二:煤炭开采领域——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全员“兼职”研发,虚增成本1339万,被罚323万
案件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该公司在经营状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额却大幅下降了65%。
真相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12个项目的研发岗位均由其他部门的员工兼职担任,并无专职研发人员。申报的70名研发人员中,就有13名为会计、人事等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人员。
进一步核查发现:兼职研发人员胡某考勤记录显示参与研发16天,公司却将其当月全额薪资计入;张某考勤记录显示在本地研发项目现场,同期差旅凭证却显示其在外省出差培训并报销了费用。
此外,公司将93万元企业年金违规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还将部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列入研发材料费用,总计虚增研发材料成本42万元。经查实,该公司累计违规虚增研发成本1339万元。
处理结果:
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财税〔2015〕119号、2017年40号公告等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调整,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3.41万元的决定。
警示:
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后勤人员不算;兼职人员必须按工时占比分摊费用;企业年金不得计入人员人工费用;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必须严格区分。
案例三:建材制造领域——浙江程康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人员列入研发,虚增费用被罚115万
案件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浙江程康建材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件。该公司2023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高达800余万元,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占研发费用比例高达40%,高出2022年度12个百分点。
真相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调取研发申报材料、研发人员名单、研发项目书等关键资料,对研发人员名单进行筛查比对,发现该企业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列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通过约谈,企业确认了将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的事实,导致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处理结果:
该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1万元。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5万元的决定。
法律依据:
财税〔2015〕119号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行政管理人员不属于此范围。
案例四:机械制造领域——常德A机械公司
研发已停止仍扣除,累计调增1200万
案件回顾:
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开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行动中,发现A机械公司2022年—2024年连续3个年度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均超千万元。税务干部在专项核查中发现,A公司2024年度申报的研发项目中,有3个为2024年度新申报的项目,其对应的产品已经产生了销售记录,时间为2023年6月—2024年1月。
真相浮出水面:
经过追溯核查确认,A公司在2022年度、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将已结题研发项目对应的费用列支申报的问题。企业人员认为,虽然产品已经上市销售,但2024年对产品进行了部分升级改造,且以前年度未享受过优惠,因此将升级改造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处理结果:
在税务干部辅导下,A公司更正了2022年度—202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多万元,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警示:
产品已经实现销售,意味着研发成果已经完成转化,后续的相关支出不再符合研发费用归集条件。升级改造不等于研发活动,不能混淆。
案例五:软件服务领域——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云平台租赁费误扣除,补缴滞纳金2万
案件回顾:
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在对软件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分析时发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云平台租赁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
真相浮出水面:
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本身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企业因此调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90万元。
处理结果:
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2万元。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通过这一线索,建立了“销售方+发票品目”双重筛查模型,对云服务等关键词进行交叉验证,截至2025年12月底,已有效排查软件企业38户,及时纠正企业错误申报行为。
警示:
软件企业的云平台租赁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直接投入费用”中的“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但租赁服务本身不能混淆,且必须严格区分用于研发与用于生产经营的比例。
基于以上案例和政策依据,我们为您提炼了9个稽查要点,建议您对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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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能享受加计扣除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上,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无论是否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此政策。
2.研发失败的费用也能加计扣除
只要研发过程真实(有立项、有支出),就算没有出成果,费用照样能扣除。这是政策鼓励企业创新的关键。
3.委托境外研发有双重限制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加计扣除额=(实际发生额×80%,境内研发费用×2/3),不能全额扣除。
4.留存备查资料需保存10年
相关资料应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5.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需每年重新评价
资格并非终身有效,若当年研发占比不达标,资格失效,无法享受100%加计。
路径一: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能享受加计扣除
※确保研发项目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系统性
※避免将常规升级、技术支持等非研发活动计入
※项目结束后及时停止费用归集
路径二:人员费用归集精准
※严格界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兼职人员必须按实际工时占比分摊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不得计入人员人工
路径三:材料设备划分清晰
※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严格区分
※共用设备按工时占比分摊折旧
※建立研发领料台账备查
路径四:备查资料完整规范
※按项目建立研发辅助账
※留存立项决议、人员名单、工时记录
※委托研发合同及时登记
※资料保存10年
202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监管逻辑已经清晰——“自行判别”不等于“随意填报”,“事后严查”是真正的考验。
天津华通铝业虚构项目被罚13万、陕西永明煤矿虚增成本被罚323万、浙江程康建材误列行政人员被罚115万……这些不是危言耸听,是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
而三花智控、华峰化学、桐昆集团的经验告诉我们:合规不是成本,是竞争力。将合规要求植入业务流程,让系统自动拦截风险,远比事后补救可靠。
第一件事:全面自查——对照9个稽查要点
逐项检查是否存在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监管已进入“事后严查”阶段,大数据模型会自动比对异常指标。建议您对照以下9个稽查要点,逐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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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事:完善资料——确保研发辅助账
工时记录、立项决议等留存备查资料齐全
根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时占比等)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特别提醒:工时记录是证明兼职人员费用分摊的核心依据,务必留存完整的考勤或工时统计记录。
第三件事:规范归集,严格区分研发
与生产,确保人员、材料、设备费用归集准确
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分别核算,准确划分。常见错误包括:
1.将生产人员工资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2.将生产领料计入研发材料费用
3.将生产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设备折旧
合规建议:
1.建立研发领料台账,与生产领料严格分开
2.对共用设备,按研发使用工时占比分摊折旧,留存工时记录
3.对兼职研发人员,按实际参与研发项目的工时占比分摊工资,不得全额计入第四件事:核查委托研发
确保合同登记、关联交易定价合规
委托研发是稽查重点,尤其是委托关联方研发和委托境外研发:
1.委托境内机构研发:
(1)委托合同须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托方登记也可)
(2)委托方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
2.委托境外机构研发:
(1)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且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3.关联交易特别提醒:
委托关联方研发,需留存证明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五件事:审视行业属性
确认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财税〔2015〕119号明确,以下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注意:
以占收入50%以上的主营业务行业判定。如果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需准确划分收入结构,避免因行业误判导致违规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