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哥说税"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平台企业应向税务局报送2025年3季度及其以后的涉税信息。
有读者关心,2025年3季度以前的涉税问题会不会查处。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本案例就是一个明证。
线上热销藏“暗账”隐匿收入终被罚
——揭秘吐鲁番市高昌区超超干果批发部平台销售偷税案件
时间:2026年3月25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吐鲁番市高昌区超超干果批发部(以下简称“超超干果”)平台销售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10月至2025年3月,超超干果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网络店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68.3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热销数据与申报规模不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吐鲁番市高昌区超超干果批发部在某互联网平台注册“疆南果品”店铺,涉嫌隐匿经营收入偷逃税款。
检查人员核实确认“疆南果品”网店为高昌区超超干果批发部在某互联网平台注册经营,主要通过线上销售新疆特产,其中杏干、葡萄干、西梅干等产品常年位居同类品目热销榜单。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后台销售数据,经测算,2020年10月至2025年3月,“疆南果品”实际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
然而,对比超超干果的纳税申报记录,其2020年至2025年一季度合计申报销售额仅122.16万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未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纳税申报数据规模和热销数据并不匹配,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对此,税务部门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巨额销售收入流入私人账户
为核实真实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前往超超干果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所谓“批发部”仅为一处存货库房,没有实际经营门店,且经营者刘伟无法提供账户流水、发票、账簿等涉税资料。
对此,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其对公账户的经营流水,交易记录寥寥无几,与平台销量完全不匹配。顺着资金流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刘伟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流水,发现大量与平台销售周期、订单金额精准匹配的资金往来记录显示,3400余万元的平台销售收入全部流入其个人银行卡,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完整的资金链条清晰还原了其偷税轨迹。
铁证面前难逃处罚
对此,检查人员依法约谈经营者刘伟,并逐一出示平台销量明细、客户好评记录、个人银行卡海量经营流水等关键证据,详细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面对铁证,刘伟最终承认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经查实,2020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超超干果隐匿平台销售收入3446.7万元,补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68.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