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3%征收率16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新旧对比】砂、土、石料条款政策口径发生根本性变化。旧规限定为“自产的”,实务中外购矿石/废岩经破碎、筛分加工的砂石,部分税务机关认可属于 “自产”,可适用 3% 简易计税;新规直接收紧为“自行采掘的”,仅拥有合法采矿/采砂许可、自行从自然界采掘原料的主体,才能适用简易计税。外购原料加工砂石的情形,彻底丧失简易计税资格。砖、瓦、石灰条款,无实质差异。
【旧规】1.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0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新旧对比】删除“县级及县级以下”限制,明确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单位即可适用。
【旧规】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0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新旧对比】扩大适用范围,新规删除了旧规中“自产的”限定,意味着转售自来水单位同样适用简易计税。新增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执行。
0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0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0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0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对比差额征税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0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0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新旧对比】增加“依据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前提;删除“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删除歧义,调整地域表述为“县(市、区、旗)及县以下”,明确不含地级市辖区。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删去“收入”。
【旧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财税〔2016〕46号 )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新旧对比】仅契约式托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合伙制、公司制资管产品以经营实体为纳税人)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8〕47号)
2.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二、保留5%征收率6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对比差额征税规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8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19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0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对比差额征税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注意:自建不动产无扣除凭证不得差额,但可简易计税。
21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对比差额征税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注意:在增值税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是类同于不动产管理的,尽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中,明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但《增值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9%税率,而纳税人销售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则适用6%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仍然有效)第三条第(二)项则明确“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对比差额征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下统称土地价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保留减按征收率7项
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3%征收率减按2%
23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注意:3%征收率减按2%的适用前提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24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自然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计算缴纳增值税。
25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减按1.5%
26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即: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7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3%征收率减按1%
28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 (均不含增值税) 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减按0.5%征收
29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注意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例如,3%征收率减按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
(四)"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和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外,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步停止执行。例如,财税〔2016〕47 号、财税〔2016〕68 号、财税〔2016〕140 号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安保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等简易计税" 政策已停止执行,详见“五、取消简易计税”。
五、取消的简易计税17项
(一)原5%征收率
0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140号
【对比差额征税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0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0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2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