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以区块链技术治虚开骗税:是利器还是幻觉?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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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前几年,有的地区税务部门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发票逻辑吻合,可以追溯发票的来源、真伪和报销等全流程信息。用区块链技术改造发票管理或许大有可为。推出了基于区块链的发票试点;还有的税务部门将区块链技术用于出口退税部分管理事项的试点。但从税收征管与稽查实务来看,区块链究竟能解决什么、不能解决什么?是不是真的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开与骗税?本文立足实务、实事求是、不吹不黑,系统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发票与出口退税监管中的真实作用、内在缺陷与应用边界。

国家税务总局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宣告区块链发票试点完成了使命!

 

一、区块链应用于发票与出口退税管理的实践概况


前几年,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电子化不断推进,区块链技术凭借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被逐步引入发票管理与出口退税领域,并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探索。从整体实践来看,这些探索均属于税收信息化框架下的技术补充尝试,并未形成全国统一、替代现有征管体系的运行模式,也未从根本上改变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逻辑与监管本质。
在发票管理领域,区块链电子发票是最主要的应用方向。自2018年深圳率先在零售、餐饮、停车等民生服务行业试点【详情请参阅《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深圳样本》】以来,国内部分省市陆续在局部区域、特定行业推出类似模式。其核心架构为税务机关主导搭建联盟链,连接开票企业、受票企业、第三方平台与监管节点,实现发票开具、接收、报销、查验、冲红、作废等全流程上链记录。

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应用,解决了传统纸质发票与早期电子发票存在的伪造、克隆、重复报销、数据易篡改等问题,更多聚焦于交易场景清晰、风险较低的行业,并未全面覆盖商贸批发、生产制造、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成品油等虚开风险高发领域。

在出口退税领域,深圳、广东、上海先后开展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深圳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广东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海打造“智贸链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市级区块链基础设施,将采购、生产、物流、报关、退税等环节数据上链存证,用于单证核验与全链路追溯,以可信数据辅助退税审核。

另外,笔者注意到,杭州对应用区快链技术打击出口骗税作了研究,研究成果《应用“区块链+”防控外贸公司出口骗税风险的解决方案构建》刊载于《税务研究》2019年第4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课题组:基于主权联盟链的出口退税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2期。

这些实践流程并未改变出口退税“业务真实、凭证合法、逻辑合理”的核心监管原则,也未替代现有的审核、评估、稽查、实地核查等核心监管手段。

从全国层面看,区块链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始终保持有限范围、有限功能、有限主体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区块链发票主链,也未将区块链列为防范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技术架构。各地试点大多依托金税工程现有系统运行,作为电子发票的一种技术形态、数据存证的一种方式、流程优化的一种工具存在,链上节点有限、数据范围有限、业务场景有限,尚未形成覆盖全行业、全链条、全区域的分布式监管网络。
总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在发票与出口退税领域的实践,是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中的一次正常技术探索,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电子发票规范化、数据流转可信化、业务流程便捷化等基础层面,并未突破现有征管体系框架,也未从根本上改变虚开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形成机理。

二、区块链在防范虚开、骗税中能够真正发挥的实际作用


从技术原理与征管现实来看,区块链在防范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确实具备稳定、可靠、无争议的作用,但这些作用严格局限于数据层面、凭证层面、流程层面,不涉及业务真实性判断,也不触及风险本质。其真实、可落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实现发票唯一性,从技术上杜绝假票、克隆票、重复报销等基础风险。

区块链通过密码学与分布式记账方式,使每一份发票在链上具有唯一标识,无法复制、仿冒、篡改。传统征管中常见的伪造发票、套用真实发票代码号码、变造金额等行为,在区块链环境下无法实施。对受票企业而言,链上发票可实时查验,从根本上避免重复报销、重复抵扣问题。这是区块链最基础、最确定、最无争议的作用。

(二)保证发票全生命周期数据不可篡改,提升凭证可信度与可追溯性。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使发票从开具、接收、抵扣到冲红、作废,每一步操作都会被永久记录,无法私自删除或后台修改。这一特征有效减少了因权限管理、人为操作、内部漏洞带来的数据篡改风险,使发票流转轨迹清晰、责任可追溯。在税务核查与稽查工作中,链上数据可作为稳定可靠的电子证据,减少凭证真伪争议,提升核查效率。

(三)固化基础流程规则,减少人为操作弹性与规范性风险。

通过智能合约预设规则,区块链可以对发票开具、抵扣、退税申报等行为进行基础合规校验,例如发票状态异常、重复抵扣、信息逻辑矛盾等情况可被系统自动拦截。这种自动化约束降低了因操作不规范、审核疏忽、人为干预带来的风险,使基础征管流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四)为事后核查、责任认定提供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

虚开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查处的关键在于证据固定与追溯。区块链全流程留痕、不可删除的特点,使交易轨迹、操作主体、时间节点、凭证状态等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助于税务与公安部门快速还原业务过程,明确责任主体,提升案件查处的规范性与效率。

综上,区块链的真实作用集中在凭证保真、数据防篡改、流程规范化、证据固定化四个方面。这些作用均属于技术层面、工具层面、流程层面,能够有效改善传统征管中的部分痛点,但并不触及虚开与骗税的核心成因。

三、区块链在防范虚开、骗税中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与边界


区块链技术的作用边界非常清晰:它只能管理“数据与凭证”,无法判断“业务与实质”;只能保证“形式真实”,无法识别“本质虚假”。在防范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这一高度依赖实质判断、穿透监管的复杂监管领域,其缺陷是结构性、逻辑性、根本性的,且无法通过技术优化消除。
(一)区块链无法识别业务真实性,对“无货虚开、虚假出口”完全无能为力。

虚开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本质,是没有真实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申报退税,而不是发票数据本身被篡改。区块链只能保证“发票是真的、数据是真的、流程是真的”,但无法判断背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真实交易、真实出口。

不法分子完全可以在链上完成全套合规操作:真实开票、真实流转、真实抵扣、真实申报退税,同时在链下构建虚假合同、虚假资金流、虚假物流、虚假报关。区块链对这种“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行为不具备任何识别能力。

(二)区块链无法穿透判断交易关系,对空壳公司、团伙虚开、关联虚开不具备识别能力。

虚开与骗税案件大多由空壳公司、团伙作案、跨区域关联交易构成,其核心风险在于“主体虚假、关系隐蔽、目的非法”。区块链只能记录节点之间的交易数据,无法识别企业是否为空壳、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是否存在闭环交易、是否为骗税而设立。对“变票、洗票、环开、对开”等典型虚开模式,区块链无法从数据关系中判断其商业合理性。

(三)区块链无法核验货物流真实性,无法解决“票货分离”核心问题。

无论是虚开发票还是骗取出口退税,最关键的监管环节是货物真实流动。区块链不具备物理感知能力,无法确认货物是否存在、是否发出、是否入库、是否出境、是否回流。大量骗税案件依靠“买单配票、假报关、货物一日游、循环出口”等手段完成,其票、单、资金均能做到链上合规,但货物并不存在或并未真实出口。区块链无法弥补“货物流无法数字化、无法上链、无法核验”的监管短板。

(四)区块链无法识别虚假资金流,对地下钱庄、资金空转、伪造收汇等行为无判断能力。

资金流是判断交易真实性的核心依据之一,但区块链只能记录资金支付信息,无法判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闭环回流、是否通过地下钱庄伪造收汇、是否为短期拆借制造虚假流水。骗税分子可轻易构造“链上完美资金流”,而区块链无法识别其背后的虚假性。

(五)区块链无法判断价格、数量、品名的真实性,无法防范高报价格、变名骗税等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的常见手段包括买单配票、低值高报、低退税率商品变名为高退税率商品、多报少出等。这些行为在链上数据完全合规,但业务内容全部虚假。区块链只能校验数据是否存在、是否一致,无法判断名义货主是否为实际货主,商品品名是否真实、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数量是否与产能匹配,因此无法拦截此类风险。

(六)技术特性与税收征管需求存在天然不匹配,不适合作为核心系统架构。

区块链分布式存储、多节点共识机制导致其处理效率低、存储成本高、响应速度慢,无法支撑全国海量、高并发、实时性强的发票与退税业务。同时,“不可篡改”在征管中也会成为缺陷:一旦发票信息录入错误,无法直接更正,只能通过冲红等方式处理,增加业务复杂度;对于恶意发票、违规发票,也无法从链上清除,给监管带来不便。

(七)过度依赖区块链易形成“技术迷信”,反而弱化实质监管。

将区块链凭证可信等同于业务真实,会导致监管部门放松对货物流、资金流、生产能力、业务逻辑的实质性核查,使监管重心从“防风险”转向“验凭证”,最终给专业化虚开、骗税团伙留下巨大空间。

综上,区块链的所有缺陷都源于同一个本质:它是数据信任工具,不是风险判断工具;是流程优化工具,不是实质监管工具。 它无法替代人的判断、无法替代风险模型、无法替代实地核查、无法替代资金穿透分析。

四、回归工具定位,认清技术边界


综合实践情况、技术作用与固有缺陷,可以对区块链技术在防范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中的作用作出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区块链是一项在凭证管理、数据存证、流程协同方面具备稳定价值的技术工具,它能够有效解决发票领域的克隆、伪造、篡改、重复报销等问题,能够一定程度上优化出口退税跨部门数据流转效率,能够为事后核查提供可靠证据链,能够提升基础征管流程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这些作用真实、确定、可落地,也是各地试点取得的真正成效。
但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区块链不具备识别虚假业务的能力、不具备判断交易实质的能力、不具备穿透监管的能力、不具备防范专业化虚开与骗税的能力。虚开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风险,来自于业务虚假、主体虚假、货物流虚假、资金流虚假、品名价格虚假,这些均属于实质监管范畴,不在区块链的技术边界之内。
因此,区块链在税收监管中的合理定位应当是:金税系统的辅助工具、电子发票的技术形态之一、数据存证与跨部门协同的技术方案、风险防控的辅助手段,而绝非防范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技术,更不是可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终极方案”。
未来完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仍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以真实交易、真实货物、真实资金、真实出口为核心,依托大数据分析、资金等穿透监管、货物流核查、生产能力评估、跨部门联合稽查等实质性监管手段。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宣告区块链发票试点完成了使命!区块链技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也消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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