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态的问题,尤其是自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规定实施以后,很多电商企业都有相同的疑问。近日,老戴又在税务总局官网的留言咨询栏目看到了相同的问题,问题就跟题目一样。
问题是向安徽铁军咨询的,老戴就不重复了。
我们看看安徽铁军的回复吧。
安徽铁军的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铁军的回复,又是最典型的罗列政策文件,但不作出任何明确的回复。不过就这个问题,老戴认为可以拿了和大家分析讨论一下
老戴就根据上述铁军罗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和大家分析讨论。
老戴认为电商企业,尤其是在平台的入驻商家,需要具体的根据不同平台的结算规则来具体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就以问题所述的淘宝电商公司为例吧。
老戴在网上搜索过,淘宝网对入驻商家的常规订单一般流程和结算规则如下:
买家下订单并支付款项,卖家确认发货,买家主动确认收货后,货款立即到支付宝;未主动确认的话,普通商品发货后10天系统自动确认。
从上述流程和结算规则,我们看到,对于常规的订单,一般是买家下订单并确认支付后,等待商家发货的。那么是不是就代表着,这类常规订单是类似预收款项销售货物呢?老戴认为并不能这么认为。因为买家下订单并支付以后,并不是把款项直接支付到入驻商家的账户,而是由支付宝暂行托管。此时,入驻商家都该款项并不拥有所有权、控制权或者处置权,因此,这个买家先行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卖家的预收款项,不能视为卖家收到了预收款,从而,不能在卖家发货了,就视为已完成应税交易并收到销售款项,而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那么,在买家确认收货或者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时,是否就应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呢?从上述老戴查询到的结算规则来看,由于在买家确认收货或者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时,货款就会支付到卖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此时,卖家对该货款已经拥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即使卖家未向平台申请提现到银行账户,也应视为已经收到销售款项。那么,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属于卖家收讫销售款项(应税交易完成并收到了销售款项的情形),应确认该笔订单的纳税义务发生。当然,如果卖家在买家确认收货前已经提前开具发票,那就应该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该笔订单的纳税义务发生。
可能有税友会说,买家在确认收货后退货怎么办呢?这种情形属于销货退回,在退回的当期冲减相应销售额就可以了。
入驻其他平台的电商企业,各位税友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规则来分析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老戴就不赘述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