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称9号公告)文件,公布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取代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发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财税〔2017〕37号发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所共同规定的增值税税目注释。
为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掌握税收新规,准确界定本企业经营业务对应的税目税率,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容诚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团队专门撰写了《增值税税目注释变化解析》一文,列举了新的税目注释与原税目注释之间的重大变化,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
农产品
(一)“其他动物组织”子税目改名为“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覆盖的产品范围大幅度拓宽
原来的 “其他动物组织”税目注释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及昆虫类动物。
该表述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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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把昆虫类动物放在其他动物组织,归类不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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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动物类只正列举了兽类、禽类、爬行类和昆虫类动物,存在列举不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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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其他动物组织因为动物品类列举不全,同样存在列举不全的问题。 |
新税目注释将该税目的名称修改为“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同时对税目注释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有效解决了原税目注释存在的缺陷。新税目注释规定,其他动物,是指水产品、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物,如昆虫类、两栖类动物等。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
(二)修订了罐头的定义
旧税目注释中,罐头的定义为: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新税目注释中,蔬菜罐头的定义为: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
(三)将原来“其他植物”子税目中农业产品下脚料修改为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料,表述更加精准,且不会产生歧义
(四)农产品税目注释中新增加的产品
01
将玉米胚芽列入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
02
将干姜、姜黄纳入药用植物征税范围
(五)农产品税目注释中新排除的产品
01
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02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鲜奶的征税范围
03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
食用植物油
(一)增加了食用植物油必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正列举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中,增加了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都属于食用植物油,凡是不在食用植物油税目注释中列举的植物油脂,如薄荷油、亚麻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皂脚、环氧大豆油和氢化植物油,都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应属于适用13%税率的应税货物。
三
图书
修改了本税目的税目注释。
旧税目注释为: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新税目注释为:图书,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四
电子出版物
修改了本税目的税目注释。
旧税目注释为: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新税目注释为:电子出版物,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一R等)、可擦写光盘(CD一RW、DVD一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五
化肥
修订了本税目的征税范围,规定硝酸铵不属于化肥的征税范围。
六
食用盐
新税目注释更新了食用盐的判定标准,引用最新的国家标准《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2015)。替代了以往引用的旧标准。
七
电信服务
修改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目注释,将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纳入基础电信服务征税范围。
八
无形资产
将原来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改称为“其他无形资产”,同时在其征税范围中新增了“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这样的兜底规定,实质上为新兴数字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预留了空间。
九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修改本税目的定义,将“办理”改为“代办”,强化了该服务的代理属性。
旧税目注释规定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新税目注释规定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代理人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代办货物运输、装卸、仓储等相关手续,或者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十
其他
鉴于《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使用了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9号公告因此特别规定,“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以保证纳税人合法利益不受相关标准更新、替换的影响。
容诚税务观察
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过去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容诚税务提醒广大纳税人积极关注自身的适用的税率是否发生了变化,避免税率变化造成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