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学习思考】
千万不要简单理解“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是这样的,就没有必要单独“(五)款”了,所以“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包括除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以外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说白了,范围大!
比如:员工日常出差的餐饭(员工自己消费的),虽不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但是属于用于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再比如:A企业提供会展服务(含餐费),一般计税方法,从其他企业采购餐饮支出,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即可以抵扣。
如何判断能否抵扣:关键看餐饮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链条的直接“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