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空壳公司虚开富余票1.44亿被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华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4.png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北海玖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海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北海玖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海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北海玖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海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伙同其他犯罪分子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引流服务形成“富余票”,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收取3%—6%开票费牟取利润为目的,向下游4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1份。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上述两家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1份、价税合计金额1.44亿元。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图片5.png
“信息服务费”背后的黑金链条——揭秘“4·17”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的覆灭之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侦破“4·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件,一举打掉以空壳公司为掩护、利用为境外赌博平台引流形成“富余票”的职业虚开犯罪团伙。经查,北海玖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海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1份,价税合计金额1.44亿元。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开票暴涨的“一人公司”

北海市银海区税务局在一次日常风险扫描中发现,北海玖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玖聚”)为新办企业,但在短期内开票量却呈现“井喷式”增长。

经过进一步核查分析,一些有悖常理的疑点接二连三:该公司经营业务包含10余项,发票购销内容却极其单一,均为“*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更为蹊跷的是,公司仅有1名员工,他如何撑起上千万元规模的技术服务业务?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一系列疑问线索随即移交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深入调查。

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资金总是“当日进、当日出”,且最终都流向了与实际受票企业毫无关联的特定企业。

随着深入调查,一条复杂而隐蔽的资金“回流路径”逐渐浮出水面。检查人员发现,下游企业支付给北海玖聚的资金,经过多层复杂流转,最终回流至下游企业相关账户中。正常的经营往来,何需如此大费周章?这些异常特征让检查人员合理怀疑,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个专业的虚开发票犯罪网络。

 

“富余票”的黑色产业链

为揭开事实真相,税务部门随即与公安部门成立税警联合专案工作组,共同开展案情分析研判。经过资金流层层穿透,另一可疑企业——北海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海宏”)进入检查人员视野。北海海宏与北海玖聚在多个维度表现出高度相似——注册时间相近、经营范围重合、开票模式雷同、资金最终都流向同一特定企业。这一线索显示,两家企业极有可能属于同一犯罪网络团伙,专案组遂决定并案检查。

专案组发现,该团伙控制多家空壳网络科技公司,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引流服务,因客户无需发票形成大量“富余票”。随后,他们通过虚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向下游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下游企业将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虚增成本,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最后,该团伙以“信息服务费”的名义,将收入通过申报缴纳税款完成形式上的“合法化”处理。至此,一条以“信息服务费”为幌子的完整犯罪链条已然形成。

 

无处遁形的虚开行为

在完整掌握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后,专案组迅速展开收网行动,奔赴三省四地同步行动,一举捣毁4个虚开窝点,打掉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其中9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涉案企业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其违法事实,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实认定北海玖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海海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1份、价税金额合计1.44亿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审查起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华税点评

富余票型虚开高发于销售端客户不要发票的行业,如电子产品行业、石化行业、网络直播行业等。本案中,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网络科技公司,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引流服务,因客户不需要发票,进而产生大量富余票。而后,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向下游多家企业虚开富余票1.44亿元并收取开票费,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笔者认为,从披露内容来看,本案中的开票方属于以开票为业的空壳公司,其对受票方的情况不加以考察,肆意将富余票对外虚开,至少可以认定开票方存在放任受票方骗抵增值税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开票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开票方的行为属于“来者不拒型”虚开,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并收取开票费,应当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受票方来说,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其主观目的及实际情况加以区分。若受票方为实体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未超过其应纳税义务范围,其主观目的系不缴、少缴税款,根据最高法裁判意见,应当定性为逃税;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其应纳税义务范围,主观目的系骗抵税款,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处理,可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