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明确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明确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自2025年2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调整优化事项。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5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7号)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于2025年2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的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期间征收的其他所得税。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管理范围、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处理与处罚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3件,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68件,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9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该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主要明确以下事项:(1)出口应征税的货物范围。(2)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方式。(3)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5)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5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5〕24号)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对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5〕23号)明确组织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着力深化多部门协同共治为主线,以“聚力小微 焕新赋能”为主题,开展“提升服务质效”“护航健康成长”“助力发展升级”三大类系列活动,重点推出10项服务举措。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明确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明确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明确全面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
按照《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进行了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明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事宜,便利企税双方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明确延续实施助力企业稳定岗位和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等稳岗惠民政策举措。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36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部署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明确有关事项。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相关部门发布《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发布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4份检查类文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处罚类文书的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依照《规定》,从实操角度,围绕“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对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进行明确。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明确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自2025年7月20日起,将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以下称“零关税”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对“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补缴进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问题,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明确,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喀麦隆税收协定以及中国与巴西税收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9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于2025年7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关于修订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称《中巴协定议定书》)于2025年6月14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对已支付或计入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属于经《中巴协定议定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种范围的其他税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明确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相关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5〕26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对留抵退税政策进行完善,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该公告明确,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对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的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主要内容有申请期限、受理期限和程序、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和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 号)明确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相关税收政策。该通知自2024 年4 月1 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 号)明确2025 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 年第21号)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 年第22号)细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的处罚要求和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明确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主要涉及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进一步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服贸发〔2025〕186号)提出的政策措施包括:一、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出口;二、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三、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五、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六、完善保税监管制度;七、便利人员跨境往来和入境消费;八、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九、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十、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十一、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十二、加快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取消或调整了多个行业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完善免税店政策。主要包括: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调整黄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明确交割操作、核算要求和留存资料等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明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明确自2025年12月1日起,细化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9个方面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事项,主要包括精准划分税费债权、税费债权的确定、新生税费清偿顺位、管理人涉税义务、信用评价。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等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开展。
《欠税公告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2月15日至23日放假9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3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8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1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进行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包括: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是明确税率适用;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四是完善税收优惠;五是健全征管措施。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5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明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公告第52号)明确,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了《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税务》“税收政策月度盘点”栏目内容整理。时间以成文日期为准,统计时间截至2026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