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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税负激增”!小规模销售额达标后,进项抵扣有新刚性约束
发布时间:2026-01-05   来源:海湘税语 作者: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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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八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标后,需在超标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且可自主选择登记当月 1 日或次月 1 日作为生效日期,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而新规作出重大调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这一规定直接取消了原政策中生效时间的自主选择权,将计税方法切换时间统一为 “超过标准的当期”。 此项调整简化了生效时间判定规则,强化了 “达标登记” 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的即时绑定,有效减少了原政策下因企业自主选择生效时间带来的征管衔接差异,显著提升了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与征管效率。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这意味着,若企业在年应税销售额超标当期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其在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之前(即小规模纳税人阶段)采购并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即使在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后才对外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在现行政策框架下也无法申报抵扣

【案例】甲商贸公司 2026 年 6 月新成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2026年6月,实现应税销售额 100 万元(含税),并已按简易计税方法完成申报纳税;2026 年 7 月,实现应税销售额480万元,累计销售额达到 580 万元,超过了 50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甲公司在 2026 年 7 月申报期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新规要求,甲公司需从超过标准的当期(2026 年 7 月) 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采购与进项情况

2026 年 6 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甲公司购进一批货物,采购成本共计 700 万元(含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抵扣;2026 年 7 月,甲公司无任何购进业务。

7 月计税方法适用与税额计算

  1. 销项税额计算
    甲公司 7 月销售额 480 万元,需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13% 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480 万元 ÷(1+13%)×13% ≈ 55.22 万元
  2. 进项税额判定
    6 月小规模期间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最终应纳税额
    7 月应缴纳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 = 55.22 万元 - 0 = 55.22 万元
【案例启示】
  1. 提前预判,规划采购节奏
    企业需建立销售额动态监控机制,提前预判达标时间,前瞻性调整采购节奏与发票开具时点,将大额采购及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合理规划至一般纳税人生效期内,避免因小规模期间采购票据无法抵扣而增加当期税务成本。
  2. 警惕双重刚性约束
    新规下,“超标当期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与 “小规模期间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形成双重刚性约束。若企业未提前做好税务规划,极易出现 “按高税率计税却无进项可抵扣” 的税负激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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